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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和依据
2023年4月中旬,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作为全国12个试点省市试点单位之一,要求“聚焦当前个体工商户发展中遇到的难点痛点堵点,结合本地实际,在完善分型分类标准、细化各项工作流程、制定各类帮扶政策措施等方面积极开展实践探索,激发和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内生动力与发展质量,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提供支撑。”
所谓“分型分类”,就是按照不同的划型标准和分类条件,把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三型和知名、特色、优质、新型四类,简称“名特优新”。
所谓“精准帮扶”,就是基于个体工商户的分型分类,制定相对应的“三型四类”个体工商户扶持措施。
我省是个体工商户发展大省,个体工商户数量多、分量重、作用大,是保就业、惠民生的重要支撑。从前期调研来看,我省个体经济总体呈现波动复苏状态,但受地域经济发展局部环境和居民消费整体水平影响,当前仍存在一些制约发展的因素,如发展预期偏弱活力仍然不足、成本上涨压缩利润空间、招工难用工贵问题比较突出、资金链紧张情况有所加剧、政策帮扶精准性需提高等问题。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提高政策措施的精准性,针对其发展水平和发展特点,采取个性化、差异化帮扶措施。在这方面,目前我省的政策体系尚不能满足个体工商户群体的需要。
为此,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有关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通知》要求,在全省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聚集政府部门职能作用,着力构建覆盖创业扶持、梯度培育、创新服务、转型升级等全链条、层级式、针对性的政策供给体系,全面实施以分型提供差异化精准帮扶,以分类促进示范性带动作用的发展模式。
二、起草过程
《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充分调研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全面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
(一)调研论证。4月份,按照总局《通知》部署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先后到滨州、泰安、青岛、济宁、聊城、潍坊、淄博等8个地市16个县(市、区)进行实地调研,召开20场座谈会,与290多名个体工商代表进行面对面座谈交流;发放8项34个问题的调查问卷,组织3.2万户个体工商户参与问卷调查,系统分析个体工商户发展现状和困难诉求,为起草《指导意见》提供依据。
(二)数据归集。对接省税务、人社、金融、知识产权等数源部门单位,获取我省个体工商户缴税、缴纳社保、单位贷款和发明专利等相关数据。按照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条件进行系统比对,经综合测算,初步确定我省“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数量。
(三)试点探索。先后确定青岛、济宁等10个市局于5 月初展开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试点工作,为全省推开探索经验。在青岛组织召开试点市推进会议,研究制定全省《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初稿)。
(四)征求意见。6月30日,征求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认证认可处等13个处室、单位的意见,对《指导意见》内容进行了完善。8月1日,书面征求了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13部门意见,吸收采纳意见,完善后进行会签,于8月9日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体内容分为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分型精准帮扶措施、分类重点培育措施、保障措施和附件六个部分。
(一)指导思想。明确了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原则要求、主要目的和主要作用。
(二)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分型标准开展精准帮扶、建立分类指标体系精准培育、统筹数据共享推动结果运用和加大政策宣传突出示范引领四项任务,通过明确任务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全面实现以分型提供差异化精准帮扶,以分类促进示范性带动作用。
(三)分型精准帮扶措施。按照“增总量、稳存量、提质量”的总体思路,根据现有扶持政策,吸收借鉴浙江等省市的有益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不同类型的个体工商户有针对性的制定了12条扶持措施。
(四)分类重点培育措施。根据现有扶持政策,结合调研中个体工商户普遍诉求,分别制定了“知名类”“特色类”“优质类”“新型类”17条培育措施。
(五)保障措施。包括强化组织领导、完善评估机制、加强统计监测、深化柔性执法、强化舆论宣传五个方面。要求各市、县(市、区)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协调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帮扶政策,并及时评估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同时深化柔性执法、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构建覆盖创业扶持、梯度培育、创新服务、转型升级等全链条发展的针对性政策供给体系,全面实施以分型提供差异化精准帮扶,以分类促进示范性带动,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
(六)附件部分
附件1: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条件及判定。规定了分型原则、分型标准和分型判定。这三项内容均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和实施,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实现数据归集基础上的自动分型判定,并提供查询公示和异议处理。
附件2: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条件及认定。规定了分类原则、分类标准、分类认定和有效期限与中期评估。其中,参照总局《通知》要求,结合我省个体工商户实际情况,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和认定进行了明确和界定,特别是对有效期限与中期评估作了具体规定。
附件3: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建设。规定了数据汇聚、分型数据库、分类名录库和数据汇总上报。这四项内容均根据总局统一规定,依托“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进行自动划型、标识、申报、汇集和上传。我省的任务就是各级建立分类名录库,并建立遴选入库与动态管理机制,配合做好与市场监管总局数据库对接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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