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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时间:2023-09-12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为规范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和管理,推动全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高质量开展,持续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发布了《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出台《管理办法》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落实放心消费创建相关部署的需要。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在消费相对集中的行业培育发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近年来,我省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在山东”创建,制定示范单位创建标准,积极培育公示示范单位。今年1月,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复我局,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并要求改进评测办法和创建培育过程。二是进一步规范示范创建公示的需要。创建开展以来,各地积极培育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并按照总局指导意见确定的原则和创建标准明确的程序,组织开展了示范单位公示工作。根据近几年工作实践,需对示范创建条件、程序等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三是加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管理的需要。加强对示范单位的日常管理是示范创建的重要环节。目前已公示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2261家,全省累计公示各级示范单位20.3万家,需要加强对示范单位的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确保示范单位真正起到表率作用。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有哪些?

  《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有关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山东”创建活动的批复,借鉴吸收有关省市和部门示范创建的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

  三、《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引导创建、组织申报、评估审核、社会公示、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共分总则、引导创建、组织申报、评估审核、社会公示、监督管理和附则7章32条,其中: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放心消费创建和示范单位的相关概念、组织机构和工作原则等。第二章引导创建,规定了开展放心消费创建的基本条件和相关要求等。第三章组织申报,规定了申报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相关条件、要求及程序等。第四章评估审核,规定了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评估审核的实施机构、审核内容等。第五章社会公示,规定了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公示方式及牌匾制作规格要求。第六章监督管理,规定了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复核、撤销等日常动态管理的相关要求。第七章附则部分,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溯及适用等。

  五、《管理办法》对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工作分工是如何规定的?

  《管理办法》规定:一是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和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的牵头组织、工作指导等。二是设区的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相关议事机构(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审核上报、年度复核、工作指导等。三是各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相关议事机构(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初审评估、审核上报、年度复核等。四是各级联席会议或相关议事机构成员单位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本行业领域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指导,以及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培育申报、评估审核、日常管理等。

  六、《管理办法》规定哪些市场主体可以参与放心消费创建?应当做好哪些基础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在山东省内从事与生活消费相关的产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可参与放心消费创建。具体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基础性工作:

  一是,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的经营者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围绕质量、价格、计量、交易、安全、服务、纠纷处理等方面,做出不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承诺,并在本单位经营场所或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开展示,接受社会监督。承诺内容参考山东省地方标准《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指南 第1部分 通则》(DB37/T 3698-2019)附录A,并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完善。二是,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的经营者应当在“放心消费在山东”创建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创建服务系统)注册,并公示相关信息,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及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放心消费创建承诺、经营场所实景照片等。三是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的经营者应当在本单位经营场所或网站显著位置规范使用“放心消费在山东”创建活动标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的经营者应按照主动承诺事项积极践行承诺,结合自身情况,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地方标准《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指南》通则和相关细则的有关要求,扎实开展日常创建活动,制定并落实具体制度措施,坚持诚信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打造特色品牌。

  七、《管理办法》规定申报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有哪些基本条件?

  参与放心消费创建并开展承诺亮诺2年以上的经营者可自愿申报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并应当具备山东省地方标准《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指南 第1部分 通则》(DB37/T 3698-2019)3.1所列基本条件:一是在山东省内登记注册,有准入许可要求的应获得相关准入许可;二是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家和地区相应的产业政策;三是有具体的主营业务且正常开展经营,生产、经营和服务与百姓生活或消费密切相关;四是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推行线下无理由退货,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建立线上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积极主动协商和解消费纠纷,不断提升管理服务和消费维权水平,在本地区或者同行业、同系统内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八、《管理办法》规定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申报审批流程是什么?

  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申报和审批,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印发通知,部署开展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报工作。

  (二)市、县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引导和组织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的经营者申报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三)申报主体对照创建标准开展创建自评,并通过创建服务系统上传《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自评报告》。报告样式见山东省地方标准《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指南 第1部分 通则》(DB37/T 3698-2019)附录C。

  (四)县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报单位前期守法经营情况进行查询,对最近2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或消费者代表,对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通则标准和相关细则标准,通过材料审查、实地评估等方式对申报主体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单位名单,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并通过创建服务系统上传相关信息和初审情况。

  (五)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名单后,向市相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经社会公示后将审核合格的推荐名单,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并通过创建服务系统上传推荐单位审核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单位名单后,报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和省联席会议审议,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向社会公布示范单位公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九、《管理办法》对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设立了哪些评估审核内容?

  对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报单位的评估审核,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有力。高度重视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成立创建组织机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开展创建宣传,建立创建档案。

  (二)开展创建积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地方标准《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指南》及本办法的要求,积极主动开展放心消费承诺亮诺践诺,创建工作扎实,创建氛围浓厚。

  (三)生产经营规范。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和服务方面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建立并严格落实产品质量管理、检验、认证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与规范,无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

  (四)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公开并主动兑现经营和服务承诺,执行企业信息公示和年报制度。重视商业信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守合同、重信用,无虚假宣传等行为。产品和服务价格、计量等信息公开、规范、准确、透明。

  (五)消费体验良好。经营场所环境安全卫生舒适,提供相关便利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产品售后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商品积极推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换货。

  (六)纠纷处理积极。建立消费投诉快速处理机制,针对单位生产经营和服务特点以及行业属性,设立消费纠纷处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制定消费纠纷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投诉监督电话,积极主动与消费者和解纠纷,及时有效处理消费争议,有完整、真实的投诉处理记录,近2年内无重大消费纠纷和群体投诉、上访事件。

  (七)履行法定义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近2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十、《管理办法》对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设立了哪些监督管理措施?

  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受理社会监督反映。各级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对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开展消费体验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同时,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放心消费在山东”创建服务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向所在地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复核。

  十一、《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撤销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情形有哪些?

  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一是在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二是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移出,或者直接列入黑名单的;三是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四是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是消费纠纷投诉频发且处理不主动、不及时的;六是不履行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承诺,情节严重的;七是放心消费创建质量下降、不再具备示范作用的;八是对日常检查、年度复核、消费体验发现创建存在问题或社会反映创建存在问题在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九是停业、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的;十是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十二、《管理办法》规定了关于放心消费示范创建的哪几种特殊情形?

  一是对于市级、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创建管理工作:各市、县(区、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经批复同意开展的,可结合地方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市级、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未经批复同意开展的不得开展。二是对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公示的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其称号仍然有效,复核、撤销等相关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三是对于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或整建制改制的: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复审,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相应变更后,示范单位资格继续保留。四是对于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合并或分立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五是本办法施行前我省制定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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