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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企业应当落实安全风险报告责任,通过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定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企业按期、如实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2年2月22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监察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和2个应急照明灯不能正常使用,电器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等安全隐患。
该科技公司涉嫌违反《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拒不如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和未对一般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22日执法检查当天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022年2月22日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经过:2021年12月14日我局对该科技公司开展培训要求填报风险报告系统,该科技公司参与培训的人员将该信息报告给公司总经理。2022年1月11日,我局对该科技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指导服务,指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等安全生产台账资料,告知企业存在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并再次要求企业填报风险报告系统。该科技公司现场负责人员再次将该信息报告给公司总经理。但是2022年2月22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监察执法人员在对该科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仍然未填报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该科技公司总经理在两次被提醒要填报风险报告系统的情况下,仍然未对该项工作引起足够重视,未填报风险报告系统,可以认为企业拒不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经查,该科技公司是一家废纸回收打包单位,仅一间厂房,面积大约2000平方米,共有员工8人,存放有大量打包好的废纸,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该科技公司厂房不属于人员密集的厂房,现场两处应急照明灯可以不设置,故2个应急照明灯不能正常使用仅作为问题整改项,不予处罚。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中关于屋内明敷电缆的要求,该科技公司的电缆从地面配电箱开始向上,敷设时完全采用明敷的方式,未采取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不符合标准规定,容易引发触电危险,且厂房内堆放有大量可燃的废纸,又容易引发电气火灾事故。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2年3月5日,执法人员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了法制审核意见书,法制审核部门对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办理程序等进行了法制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
集体讨论:2022年3月6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起案件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会议针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得当、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行政处罚依据等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会议一致认为该科技公司拒不如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及未对一般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应当落实安全风险报告责任,通过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定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企业拒不按照本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自由裁量:(1)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类第二百七十一条,该违法行为适用处罚档次为二档:拒不如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裁量幅度为二档: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科技公司2021年度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且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前3年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且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可定为最高档次上限的规定,考虑该科技公司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积极组织整改措施、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本档上限给予处罚,经计算罚款人民币41000元。(2)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综合类第二十条,2、该违法行为适用处罚档次为一档:未对一般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裁量幅度为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具体裁量值计算方法与第1项违法行为相同,经计算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合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6000元(伍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总经理拒不如期填报风险报告系统另案处理。
处罚决定:扬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3月10日、3月21日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并于3月25日通过银行按期缴纳了处罚罚款。
四、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这是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后新增内容,旨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定期组织开展全过程、全方位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管控措施;针对高风险工艺、高风险场所、高风险岗位和高风险物品等,建立分级管控制度,有效落实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引发事故。
企业是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企业只有将本企业的安全风险辨识出来,才可以针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制定管控措施,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将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降低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概率。
企业如实、如期填报安全风险报告系统,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全面排查工业企业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摸清风险底数,掌握风险现状,对风险高、管控差的事项,实施分类分级精准执法,避免一般化、简单化等粗放式检查扰乱企业生产经营,以防大风险、除大隐患、控大事故的执法实效,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
办案单位:扬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执法人员:张 津、虞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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