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全生产资讯网!
一、要旨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通俗一点讲,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有限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着发生中毒、窒息、爆炸、火灾、坠落、溺水、坍塌、触电、机械伤害、烫伤等事故的风险,其中中毒、窒息和爆炸事故较为常见。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1年12月22日,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食品行业专项检查方案对南京某饮料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应急池、废水池、果糖罐等3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场所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南京某饮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2日执法检查当天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南京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过程需要使用酸碱等化学品以及果糖等有机物,因此应急池、废水池底部经常存有淤泥并伴随有毒有害气体蓄积,工人在池边池底进行定期清淤作业时容易发生中毒窒息事故。该公司在果糖罐区有5个封闭果糖罐,每个果糖罐都有人孔,直径为60厘米,工人定期进入罐内清理罐内异物时容易发生中毒窒息事故。经查阅资料以及对该公司负责人刘某的询问,南京某饮料有限公司制定了有限空间管理制度及《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将应急池、废水池、果糖罐列入有限空间管理。经现场勘查,南京某饮料有限公司在应急池、废水池、果糖罐等设施区域未设置明显有限空间警示标志。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2年1月6日,执法人员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了法制审核意见书,法制审核部门对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办理程序等进行了法制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
集体讨论:2022年1月6日,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对该起案件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会议针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得当、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行政处罚依据等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会议一致认为南京某饮料有限公司在应急池、废水池、果糖罐等设施区域未设置明显有限空间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对南京某饮料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综合类第九条及附则相关要求,裁量计算如下:“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3处以上5处以下的,裁量处罚档次为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该公司对案件调查积极配合、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对整改项能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到位、通过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对该公司在应急池、废水池、果糖罐区等3处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违法行为,通过公式计算S=3.5-[(3.5-1.5)*(1+1+1+1)/5]=1.9万元。
处罚决定:南京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1日、1月20日分别向当事人南京某饮料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南京某饮料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于1月26日通过银行,按期缴纳了处罚罚款。
四、案件评析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接连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教训惨痛,应急部及省厅先后专题部署开展了轻工行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检查工作。为避免有限空间事故的发生,我局提前发动,赶在“元旦”“春节”双节来临之际,在饮料、米、面、糖制品及腌制品等“快速消耗品”迎来生产高潮之初,迅速开展食品制造行业有限空间专项精准执法工作。在本次专项检查中,陆续发现数起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行为,本案是其中之一。常见的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行为有: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预案;未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未按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相关的检测、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未与有限空间作业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等。其中未设置明显有限空间警示标志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在日常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针对企业有可能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场所及企业自主辨识出来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逐一核查,督促企业做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办案单位: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周通、丁仲良
新华社里斯本11月23日电(记者孙奕...
为充分发挥外出施工行业党建引领作用,...
1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
近日,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杭州11月19日电(记者 董雪、唐弢...
里约热内卢11月18日电(记者 倪四...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安全生产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安全生产资讯网 aqsczx.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