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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某木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时间:2022-12-14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作者:佚名

  一、要旨

  安全设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设备,其性能优劣以及使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否及时救援、减少损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配备安全设备,以确保生产安全和事故救援顺利进行。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3月1日,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州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压合车间5台热压机灼热部位未配置防接触屏蔽装置。

  徐州某木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日执法检查当天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022年3月3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压合车间5台热压机未配置防接触屏蔽装置的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3“若生产设备的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则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规定,经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厂长李某、安全员石某某进行询问,证实徐州某木业有限公司确实未对涉案的5台热压机配置防接触屏蔽装置。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2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了法制审核意见书,法制审核部门对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办理程序等进行了法制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

  集体讨论:2022年3月11日,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起案件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会议针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得当、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行政处罚依据等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会议一致认为徐州某木业有限公司未为压合车间5台热压机灼热部位配置防接触屏蔽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综合类第十条,该公司5台热压机灼热部位未配置防接触屏蔽装置,符合处罚档次“三档: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3台(套)以上的”,对应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对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鉴于该公司对违法行为已认识到位,立即采取措施纠正,2021年3月31日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能提供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的资料,代入公式计算为叁万伍仟元(50000-15000×4/4=35000元),决定对徐州某木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叁万伍仟元(¥35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邳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3月11日、3月18日分别向当事人徐州某木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徐州某木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于3月19日通过银行,按期缴纳了处罚罚款。

  四、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安全生产的一项常见违法行为: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六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在日常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首先要对安全设备进行准确判断,其次要清楚安全设备所符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于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及时立案调查,确保安全设备正常运转并处于良好的状态,发挥保证安全的效用。

  办案单位:徐州邳州市应急管理局一分局

  执法人员:刘智勇、张惠宁

  


原文链接:http://ajj.jiangsu.gov.cn/art/2022/6/10/art_85106_10483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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