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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医药化学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时间:2022-12-14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作者:佚名

  一、要旨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1年12月1日,太仓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苏州某医药化学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西北侧1号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存放丁酮、盐酸、甲苯、丙酮、醋酐等危险化学品;厂区西北侧2号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存放溴乙烷、一甲胺、氯甲酸苄酯、氯化苯等危险化学品;厂区西北侧3号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存放二氯甲烷、无水乙醇、甲醇等危险化学品;厂区西南侧9号仓库内存放4,4-二甲氨基吡啶、对甲苯磺酰氯、对甲苯磺酸(一水)等危险化学品;厂区西南侧9号仓库西侧小房间内存放锌粉等危险化学品,上述化学品中丙酮、甲醇、二氯甲烷、对甲苯磺酰氯、无水乙醇、丁酮、甲苯、锌粉、盐酸为该单位新建Z07系列产品的建设项目中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对甲苯磺酰氯、丁酮、锌粉为该建设项目独自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该建设项目不在该单位报批的许可内,且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该建设项目于2021年5月开始建设、使用,投资额约800万元,尚未按照规定对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经调查,该单位报批的主要构建物有丙类仓库2114平方米、甲类车间1908平方米、危险品仓库673平方米、GMP车间2907平方米等,其储存甲苯磺酰氯和锌粉的9号仓库为一般性仓库,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且不在该单位报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范围内,该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苏州某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的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日制作《勘验笔录》,将上述建设项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情况如实记录,并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立即针对上述隐患进行整改,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案于2022年12月3日依法立案。

  经调查该单位相关许可资料,该建设项目为用于储存锌粉等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目前已投入使用,但未按照规定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且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9号仓库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经现场指认以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调查询问,证实该单位的违法行为。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1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了法制审核意见书,法制审核部门对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处罚裁量、办理程序等进行了法制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

  集体讨论:2021年12月9日,太仓市应急管理局对该起案件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会议针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得当、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行政处罚依据等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会议一致认为:苏州某医药化学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苏州某医药化学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综合类第四条,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符合处罚档次“一档: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对应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照处罚因子,决定对苏州某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贰拾贰万元(¥220000)的行政处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八条,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符合处罚档次“一档: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对应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照处罚因子,决定对苏州某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陆万伍仟元(¥65000)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合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贰拾捌万伍仟元(¥285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太仓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4日、12月23日分别向当事人苏州某医药化学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苏州某医药化学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于2021年12月28日通过银行,按期缴纳了处罚罚款。

  四、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擅自进行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使用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进行了依法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建、改建、扩建的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且危险化学品应按照要求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仓库内,其储存要求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同时,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该建设项目应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工作。在日常检查过程中,要对企业的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项目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未按规定合法、合规储存的情况,要及时立案调查。

  办案单位:苏州太仓市应急管理局综合中队

  执法人员:曹 坤、段德胜

  


原文链接:http://ajj.jiangsu.gov.cn/art/2022/6/10/art_85106_10483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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