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全生产资讯网!

首页

江苏某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案

时间:2022-12-14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作者:佚名

  一、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2年1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苏某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王某、康某、祁某3人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资格,正在从事焊条电弧焊作业;该公司未在3号车间2只正在制造的丙烯精馏塔回流罐处(有限空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拍摄了现场照片19张,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止有限空间作业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022年1月24日,执法人员针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报请局领导审批同意立案查处。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对该公司总经理张某、生产负责人兼安全员蔡某、相关人员分别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收集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辨识管理台账》等相关证据材料,同时登录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采集了3名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的持证情况截图资料。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2年2月18日,案件经办人员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了法制审核意见书,法制审核部门对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办理程序等进行了法制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

  集体讨论:2022年2月22日,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对该起案件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会议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行政处罚程序是否适当;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准确;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经会议集体审议,一致同意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的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同时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处罚档次第三档的规定,并考量该企业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立即解除无证作业人员劳动关系,满足省裁量两项从轻因子,代入公式S3=E4-[(E4-E3)(a1+a2+a3+a4)/4]=10-[(10-7)*(1+1+0+0)/4]=8.5万元,决定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85000)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九条处罚档次第一档的规定,并考量该企业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立即在有限空间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满足省裁量两项从轻因子,代入公式S1=E2-[(E2-E1)*(a1+a2+a3+a4+a5)/5]=1.5-[(1.5-0)*(1+1+0+0+0)/5]=0.9万元,决定对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9000)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百五十七条处罚档次第一档的规定,并考量该公司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满足省裁量两项从轻因子,代入公式S1=E2-[(E2-E1)*(a1+a2+a3+a4)/4]=1.5-[(1.5-0)*(1+1+0+0)/4]=0.75万元,决定对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75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的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伍佰元(¥101500)的行政处罚。办案人员于2月28日、3月10日(春节假期案件延期)分别向当事人江苏某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并于3月22日通过银行,按期缴纳了处罚罚款。

  四、案件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安全程度上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工作有较大的差别,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规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其接受与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在从事特种作业时,采取有效安全管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在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实践中,对于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备、设施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因不够清楚,或者忽视,最终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于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有限空间的特点一是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易燃气体的积聚和缺氧等;二是对于某些有限空间,内部构造的复杂也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制定作业方案,严格评估本单位是否有能力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有无接受过专业培训的有限空间专业作业人员;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配备了个人防护用品及检测、报警设备,应急救援设备是否符合要求,达不到以上要求,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有限空间作业。

  本案中,对公司上述三个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同时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蔡某对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负有直接责任,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对蔡某个人也另案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在执法中力争做到聚焦重点执法事项,避免简单化执法,“一案多罚”,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提高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能力,强化现场类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对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着积极的意义。

  办案单位: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

  执法人员:张 浩、池 骋

  


原文链接:http://ajj.jiangsu.gov.cn/art/2022/6/10/art_85106_1048388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隔线----------------------------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安全生产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安全生产资讯网 aqsc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中农兴业资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