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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某铝业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案

时间:2022-12-14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作者:佚名

  一、要旨

  涉爆粉尘企业应按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制度的内容要全面且符合企业实际并有效落实。安全设备要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要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管住风险、消除隐患,才能真正做到安全发展。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1年12月23日夜间,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零点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并聘请专家对无锡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作为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铸造车间存在铝水中转包耳轴未定期检测的重大事故隐患。

  无锡某铝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该铝水中转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缺少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方面相关内容;铸造车间铝水中转包耳轴最近一次检测日期为2020年9月4日,未按《AQ7011-2018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规定至少每年对其进行检测一次。

  同时该单位总经理华某某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对该单位总经理华某某及安全员陆某某询问,证实无锡某铝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铸造车间铝水中转包耳轴未定期检测。华某某承认其未相关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2年1月7日,执法人员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法制审核意见书,无锡某铝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罚款贰万玖仟贰佰伍拾元整(¥29250)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华某某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华某某作出罚款叁万玖仟柒佰伍拾元整(¥39750)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0日法制审核部门对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办理程序等进行了法制审核,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鉴于缺失4项内容,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二条应裁量为三档,鉴于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华某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立即采取措施纠正且该单位通过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代入公式计算为23250元,拟对其作出处罚23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华某某作出775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鉴于涉及设备为1套,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一十一条应裁量为一档,鉴于该单位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立即采取措施纠正且通过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代入公式计算为6000元,决定对其作出处罚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华某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鉴于有2项职责未履行,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一十一条应裁量为二档,鉴于该单位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立即采取措施纠正且通过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代入公式计算为32000元,决定对其作出处罚3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无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2日、1月21日分别向当事人无锡某铝业有限公司及华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于1月27日通过银行,按期缴纳了处罚罚款。

  整改复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5日对无锡某铝业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了逐条复查,并开具了《复查整改意见书》,复查时聘请专家进一步对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了指导,提高了该企业对安全生产方面的思想认识,降低了企业的安全风险。

  四、案件评析

  本案中的企业存在涉爆粉尘及高温熔融工艺,有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属于重点执法对象。一是检查时间结合企业实际生产和夜间可能组织管理松懈的特点。二是根据企业工艺特点,严格按照精准执法重点执法事项清单,制定现场检查方案。三是采取执法+专家的执法模式,借助专业力量对事故隐患进行精准查处,同时充分贯彻一案双罚理念,以事故隐患为切入点,深查企业全员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办案单位:无锡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执法人员:陈志宏、李德斌、张 行

  


原文链接:http://ajj.jiangsu.gov.cn/art/2022/6/10/art_85106_10483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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