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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某化工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未按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案

时间:2022-12-14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作者:佚名

  一、要旨

  特种作业人员是从业人员中的一部分,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岗位,一般危险性都较大。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好坏直接关系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相关规定,企业应当落实安全风险报告责任,通过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定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企业按期、如实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2年4月12日,淮安工业园区安监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前往淮安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胺基化中控岗位操作人员何某某未取得胺基化工艺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单位应急池、后期雨水池、水解釜、工艺废水过渡槽属于受限空间,但在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中仅填报了液氨储运单元、胺基化釜、重氮反应管。上述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于2022年4月16日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收集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节选)、员工名册等复印件及受限空间现场照片等材料,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王某某予以签字确认。2022年4月18日,办案人员分别对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操作工何某某及工业企业风险填报责任人顾某某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承认何某某未取得胺基化工艺操作证上岗作业及未按规定填报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的违法事实;何某某承认未取得胺基化工艺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顾某某承认未按规定填报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的违法事实。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2年4月27日,法制审核部门对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办理程序等进行了法制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同意办案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自由裁量:该单位胺基化中控岗位操作人员何某某未取得胺基化工艺特种作业操作证,鉴于仅1人,处罚档次适用《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年版)第二部分第五章第一百零九条一档,即“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单位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带入公式计算为7500元,拟对该单位作出处罚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未按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鉴于仅未如实填报较大以上风险,处罚档次适用《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年版)第二部分第十二章第二百七十一条应裁量为一档,即“企业拒不如实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单位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带入公式计算为22250元。

  处罚决定: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安监总局令第31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29750元(贰万玖仟柒佰伍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行为另案处理。

  淮安工业园区安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7日、5月7日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于5月9日通过银行按期缴纳了处罚罚款。

  整改复查:淮安工业园区安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5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逐条复查,并开具了《整改复查意见书》,并再次开展指导服务工作,提高了该企业对安全生产方面的思想认识,降低了企业的安全风险。

  四、案件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是现在社会上总有一些人耍小聪明,妄图以无证、持假证的方式上岗从业,这种行为给企业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本案就属于此种类型。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规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其接受与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在从事特种作业时,采取有效安全管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是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安全风险管控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核心,动员全员参与、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及时切断隐患产生和转化成事故的源头,实现关口前移,降低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概率。企业如实、如期填报安全风险报告系统,也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全面排查工业企业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摸清风险底数,掌握风险现状,对风险高、管控差的事项,实施分类分级精准执法,避免一般化、简单化等粗放式检查扰乱企业生产经营,以防大风险、除大隐患、控大事故的执法实效,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

  办案单位:淮安工业园区安监局

  执法人员:王东坡、陈军

  

  

  

  

  


原文链接:http://ajj.jiangsu.gov.cn/art/2022/10/14/art_85106_10629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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