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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旨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中频炉及其区域内安全设备的事故隐患。
二、案件调查经过
案件事实:按照《盐城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安排,2022年3月2日-3日,盐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中频炉冷却水控制器水流量监测异常,警报设定值8000L/H,实时数值记录显示全部超过11000L/H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机械行业第四条要求、《电热装置的安全第3部分:对感应和导电加热装置以及感应熔炼装置的特殊要求》(GB5959.3-2008)第4.3条规定;拉丝车间南侧拉丝机防护盖板运行过程中未关闭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1.6、6.2要求;氨分解管道退火炉岗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装置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8.4.3的要求。2.中频炉应急坑潮湿,坑内违规设置应急排水管,1#中频炉炉底未采取围堰隔离,炉底地面潮湿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机械行业第三条要求。
调查经过:2022年3月2日至3日,执法人员对某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场照片9张。3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总经理吕某,安全主管纵某建进行询问,取得询问笔录2份,收集了证据: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公司关于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通知、总经理吕某的任命通知、公司关于发布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知、吕某和纵某建安全管理能力培训记录、公司员工花名册、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部分章节、公司直线式拉丝机技术参数及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公司2022年1、2月份应急水检查表、公司2021年度部分综合安全检查情况及整改通知书、公司安全生产公益证明、问题隐患立即整改的方案。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2年3月8日,盐城市应急管理局法规处对执法人员提交的某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案一案进行了法制审核。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并提请集体讨论。
集体讨论:2022年3月15日,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该起案件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会议对拟处罚主体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适当、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罚依据是否准确、处罚金额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会议一致认为经集体讨论,认定:某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中频炉冷却水控制器水流量监测异常,警报设定值8000L/H,实时数值记录显示全部超过11000L/H;拉丝车间南侧拉丝机防护盖板运行过程中未关闭;氨分解管道退火炉岗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装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决定对某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4.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某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中频炉应急坑潮湿,坑内违规设置应急排水管,1#中频炉炉底未采取围堰隔离,炉底地面潮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决定对某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2.6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给予某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合并6.7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盐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8日、3月25日分别向当事人某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于3月30日通过银行,按期缴纳了处罚罚款。
整改复查:盐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1日、4月7日对某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了逐条复查,并开具了《复查整改意见书》,复查时对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了现场服务指导,提高了该企业对安全生产方面的思想认识和安全生产现场的管理水平。
四、案件评析
本案中的企业存在高温金属熔融和使用氢气作为燃料等工艺环节,具有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属于机械行业中重点执法对象。本案涉及违反《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机械行业有关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认为,该企业未能在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对发现的水冷系统出现异常和存在应急坑、炉底地面潮湿等问题进行及时处置,给事故的发生埋下祸源。在安全设备管理方面,执法人员认为该企业未能认识到安全设备管理的相关要求,日常隐患排查存在漏洞,管理存在松懈,岗位员工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纠正处理反应迅速,至此,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安全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进一步的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的安全认知和管理水平。
办案单位: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安全基础处
办案人员:桂森森、董怀礼、祁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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