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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2年5月25日,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采取执法+专家和“三位一体”执法模式,对东海县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涉及“铝7条”中: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隐患。
东海县某铝业有限公司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执法人员针对该隐患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苏连)应急现决〔2022〕3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于2022年5月26日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收集了该单位的现场图片、隐患排查治理方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安全生产周查表及月查表等相关资料。同时,执法人员询问了该单位总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认定该单位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按规定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违法事实。
二、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2年6月2日,执法人员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了法制审核意见书,法制审核部门审核后认为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办理程序等合法合规,并予以通过。
自由裁量:东海县某铝业有限公司属于铝加工企业,经查阅《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GB300078-2013)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该公司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不符合应急管理部相关文件中“铝七条”中的执法重点事项。
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一章综合类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应裁量为二档,鉴于该公司对违法行为认识比较到位、能够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和能够积极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决定给予该单位作出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6月2日、6月10日分别向当事人东海县某铝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东海县某铝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于6月10日通过指定银行,自行按期缴纳了处罚罚款。
三、案例评析
围绕应急管理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方案》,在铝加工(深井铸造)等重点领域施行“执法+专家”和“三位一体”执法模式,强化“铝七条”重点事项执法检查,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执法检查成效落到实处。当前,仍有少数铝加工企业常常忽视设施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工作,忽视“铝七条”中的重点执法事项,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因此,在检查时,应严格对照“铝七条”重点事项,采取“执法+专家”和“三位一体”执法模式,紧盯关键少数、关键环节、关键设备、关键内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把《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方案》真正落到实处,彻底消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办案单位: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
执法人员:朱建军、房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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