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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宜兴市某玻璃钢风机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未进行较大风险公示案

时间:2022-12-14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作者:佚名

  一、要旨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企业应当通过公示栏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所处位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管控责任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2年2月21日,无锡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某玻璃钢风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及有限空间(环保设施),未对该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涉及有限空间(环保设施,风险代码:0301)等较大风险,未进行较大风险公示。

  无锡宜兴市某玻璃钢风机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涉及有限空间(环保设施),未对该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涉及有限空间(环保设施,风险代码:0301)等较大风险,未进行较大风险公示。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2年2月24日,执法人员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法制审核,无锡宜兴市某玻璃钢风机有限公司涉及有限空间(环保设施),未对该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涉及有限空间(环保设施,风险代码:0301)等较大风险,未进行较大风险公示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对主要负责人蹇某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2022年3月4日法制审核部门对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办理程序等进行了法制审核,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该单位涉及有限空间(环保设施),未对该有限空间进行辨识,鉴于其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十一章冶金及其他工贸企业类第二百五十六条应裁量为二档,鉴于该单位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带入公式计算对公司处罚金额为9000元,对主要负责人蹇某处罚金额为3000元,拟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对主要负责人蹇某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该单位涉及有限空间(环保设施),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鉴于涉及警示标志为1处,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一章综合类第九条应裁量为一档,鉴于该单位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带入公式计算为10000元,决定对其作出处罚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存在较大风险,未进行较大风险公示,鉴于该公司不存在重大风险,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十二章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类第二百六十八条应裁量为一档,鉴于该单位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带入公式计算为8000元,决定对其作出处罚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宜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8日、3月17日分别向当事人无锡宜兴市某玻璃钢风机有限公司及蹇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于4月13日通过银行,按期缴纳了处罚罚款。

  整改复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8日对宜兴市某玻璃钢风机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了逐条复查,并开具了《整改复查意见书》,复查时进一步对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了指导,提高了该企业对安全生产方面的思想认识,降低了企业的安全风险。

  四、案件评析

  本案是2022年度执法检查,同时也是玻璃钢企业专项检查,对相应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本案中的企业为玻璃钢企业,有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属于重点执法对象。近年来,玻璃钢企业事故频发,危险性较高,并使用多种危化品,因此,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将玻璃钢企业纳入危化监管。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采取“三位一体”的模式,执法送法,赠予主要负责人一本新安法,通过“执法+服务”的方式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质的提升效果,起到惩处一家、警示一片的效果。

  办案单位:无锡宜兴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谈竹、蓝荣芳

  


原文链接:http://ajj.jiangsu.gov.cn/art/2022/10/14/art_85106_10629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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