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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广陵区某线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耿某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时间:2022-12-14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作者:佚名

  一、要旨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依法履职尽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2年5月7日,扬州市广陵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对江苏某线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1台在用的成缆机皮带轮未安装防护罩、部分区域用电线路接线不规范、2处开关盒未安装防护盖等4条事故隐患,极易导致事故发生。通过倒查公司安全管理台账发现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耿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公司现场管理不正规,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江苏某线缆有限公司生产车间1台在用的成缆机皮带轮未安装防护罩,不符合《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6.1.6项的规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主要负责人耿某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7日执法检查当天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调查。

  2022年5月11日,执法人员针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问题,分别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耿某、安全管理人员殷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确认,江苏某线缆有限公司生产车间1台在用的成缆机皮带轮未安装防护罩和主要负责人耿某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2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了法制审核意见书,法制审核部门审核后认为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办理程序等合法合规,并予以通过。

  自由裁量:江苏某线缆有限公司1台在用的成缆机皮带轮未安装防护罩,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综合类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应裁量为一档,鉴于该公司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立即采取措施纠正,未提供其他裁量材料,满足省裁量两项从轻因子,代入公式计算为9000元,决定对江苏某线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江苏某线缆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耿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综合类第二条“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1项未履行的”,应裁量为一档,鉴于耿某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立即采取措施纠正,未提供其他裁量材料,满足省裁量两项从轻因子,代入公式计算为24500元,决定对江苏某线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耿某作出处人民币24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扬州市广陵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5月20日、6月1日分别向当事人江苏某线缆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耿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江苏某线缆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耿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分别于6月2日、6月6日通过扬州农村商业银行,按期缴纳了处罚罚款。

  四、案件评析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为进一步深化精准执法工作,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职责落实到执法检查中,督促“关键少数”依法履职,持续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通过深入排查企业现场作业环节,深层次查找存在的问题隐患,从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两个层面会诊,对企业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从严处罚,既有利于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责任,也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有利于提升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办案单位:扬州市广陵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执法人员:赵志飞、王子琳

  


原文链接:http://ajj.jiangsu.gov.cn/art/2022/10/14/art_85106_10629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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