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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丹阳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案

时间:2022-12-14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作者:佚名

  一、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2年4月27日,镇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对镇江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铸造车间铸造熔炼炉炉底存在潮湿、积水状况;2.铸造车间西侧抛丸机搅笼启动电机传动链条(1套)缺少防护罩;3.未按照规定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刘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机械行业:“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判定该单位“铸造车间铸造熔炼炉炉底存在潮湿、积水状况”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该单位“铸造车间西侧抛丸机搅笼启动电机传动链条(1套)缺少防护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刘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法检查当日,执法人员针对现场查出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进行了取证,收集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刘某某劳动合同书等相关资料,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视听资料文书》,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翁某某在执法人员制作的文书和收集的证据材料上分别签字确认情况属实。

  同时分别对该公司总经理翁某某、车间主任管某某,新上岗人员刘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收集翁某某、管某某、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翁某某、管某某均承认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新入职人员刘某某承认公司未对其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上岗从事造型工作。4月29日进行立案审批。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5月12日,执法人员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法制审核意见书,法制审核部门对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办理程序等进行法制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

  集体讨论:5月13日,镇江市应急管理局对该起案件组织召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会议针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得当、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行政处罚依据等内容进行充分讨论。

  会议一致认为镇江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镇江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第二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镇江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第三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镇江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违法行为,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二十条。该单位“铸造车间铸造熔炼炉炉底存在潮湿、积水状况”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符合处罚档次二档: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涉及重大事故隐患1条以上,3条以下的。裁量幅度二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纠正、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满足自由裁量两项从轻因子,带入公式计算为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

  镇江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第二项违法行为,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一十条。鉴于该单位铸造车间西侧抛丸机搅笼启动电机传动链条缺少防护罩有1台(套),符合处罚档次一档: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1台(套)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鉴于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纠正、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满足自由裁量两项从轻因子,带入公式计算为9000元(玖仟元整)。

  镇江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第三项违法行为,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五章第一百零三条。鉴于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新上岗的1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符合处罚档次一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有3人以下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纠正、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满足自由裁量两项从轻因子,带入公式计算为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给予镇江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52000元(伍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镇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5月24日、6月2日分别向当事人镇江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情况: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并于6月2日通过银行,按期缴纳罚款伍万贰仟元整。

  四、案件评析

  本案中涉及的企业存在高温熔融工艺,高温熔融金属具有温度高、易流淌的特点,一旦遇水,极易发生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监管的生产工艺。本案中“铸造车间铸造熔炼炉炉底存在潮湿、积水状况”属于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若不及时发现并消除,会对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我局通过执法处罚,倒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扎紧企业生产安全弦。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直接影响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否及时进行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尤其在高温熔融金属企业中更需重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管控,严格把关采购、安装、使用、检修等关键环节,提升设备安全水平。

  进入金属熔融企业一线工作,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才可以上岗作业。安全培训成本一般很低,发生事故的代价却很高。只有实打实组织好培训教育与考试,才能为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办案单位:镇江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工矿执法大队

  执法人员:杜俊,张单单,李志

  


原文链接:http://ajj.jiangsu.gov.cn/art/2022/10/14/art_85106_10629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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