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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危险作业案

时间:2022-12-14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作者:佚名

  一、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并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2年4月7日,常州市新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常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经常进行吊装大型工件作业,吊装大型工件作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为《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属危险作业,但是该公司未针对吊装作业制定专门的作业方案,也未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该公司涉嫌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已构成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危险作业的行为。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7日执法检查当天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确认了该公司存在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危险作业的行为。2022年4月11日进行了立案。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2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了法制审核意见书,法制审核部门审核后认为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办理程序等合法合规,并予以通过。

  集体讨论:2022年5月12日,新北区应急管理局对该起案件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会议针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得当、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行政处罚依据等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会议一致认为,常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针对吊装作业制定专门的作业方案也未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综合类第三十三条,常州市新北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使用行车吊装大型工件危险作业时,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的两项职责,符合处罚档次“二档: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职责中任意2种的”,对应裁量幅度为:“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公司对此违法行为认识到位并积极落实整改,通过了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考评,且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公益事业,满足省裁量三项从轻因子,带入公式计算为52000元,决定对常州市新北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伍万贰仟元(5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新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5月17日、5月26日分别向当事人常州市新北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常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并于6月2日通过银行,按期缴纳了处罚罚款。

  四、案件评析

  本案为涉及吊装危险作业的常见违法行为。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风险较高,作业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针对这几种危险作业类型专门明确了企业必须要履行的六项具体职责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企业危险作业环节,检查企业落实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履行职责情况,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作业管理相关要求,有效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办案单位:常州市新北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执法人员:李亚东、徐晓兵

  


原文链接:http://ajj.jiangsu.gov.cn/art/2022/10/14/art_85106_10629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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