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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 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时间:2022-12-14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作者:佚名

  一、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2年3月3日,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4车间下料工位王某、姜某某二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在从事热切割作业以及气瓶仓库内满瓶区存储氧气瓶、液化气瓶、二氧化碳气瓶等未采取可靠防倾倒措施等安全隐患。

  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3日执法检查当天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022年3月7日立案调查。

  2022年3月9日起,执法人员针对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分别对该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专职安全员江某某、下料组班组长刘某某、下料工王某、姜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相关人员对现场检查图片进行了确认;执法人员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进一步查询确认了相关人员持证情况;执法人员同时调取了该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参加安全生产公益活动证明、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材料。经调查,确认江苏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王某、姜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储存危险物品(氧气、液化气、二氧化碳等压缩气体)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事实。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2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向局法制审核机构提交了《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及案件调查相关证据材料,提出了案件相关事实认定及相关证据、法律适用、处理建议等事项。经审核,局法制审核机构认为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执法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

  自由裁量:1、江苏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王某、姜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热切割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二档“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2人的”相应的处罚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公司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立即采取措施纠正、积极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满足4项从轻处罚裁量因子,不涉及从重处罚裁量因子,带入公式计算结果为3万元,决定对其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江苏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存储危险物品(氧气、液化气、二氧化碳等压缩气体)未采取可靠的防倾倒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㈠项的规定,因该公司制定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十六条一档“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相应的处罚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公司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立即采取措施纠正、积极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满足4项从轻处罚裁量因子,不涉及从重处罚裁量因子,带入公式计算结果为1万元,决定对其作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合并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2022年3月26日,当事人江苏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签收了宿迁市应急管理局邮寄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4月8日,宿迁市应急管理局制作并向当事人邮寄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4月13日签收。当事人于4月14日通过转账完成罚款缴纳。

  四、案件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安全程度上与其他工作岗位有较大的差别,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许可制度,明确了从业人员需要经过许可的特种作业范围,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管理作出了专门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工种相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目前仍有许多企业在聘任特种作业人员时,并不注意查看员工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增加了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其损害后果无法估量。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落实安全管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由于危险物品具有危险性大、容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特性,必须加强安全管理,从生产到处置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并落实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措施,有效降低涉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避免发生事故。

  本案中,当事企业涉及多项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该企业的相关违法行为被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但处罚不是目的,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主动向企业负责人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同,促进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安全问题隐患,同时,通过对处罚案例的宣传曝光,促使相关企业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让安全生产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办案单位:宿迁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执法人员:王奋周、庄思佳、冯婷

  


原文链接:http://ajj.jiangsu.gov.cn/art/2022/10/14/art_85106_10629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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