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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某电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时间:2022-12-14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作者:佚名

  一、要旨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粉六条”要求,按照粉尘清扫制度,及时规范清理作业现场积尘,消除事故隐患。同时,依托有奖举报平台,充分发挥群众参与隐患治理的实效,对粉尘涉爆等重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2年3月7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奖举报平台移交的举报线索并采取“执法+专家”模式对泰州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单位作为粉尘涉爆企业,存在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视听资料》,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同时送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2022年3月10日,经审批同意,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使用3台单机打磨机、1台抛丸机对铝制品进行打磨,产生铝粉尘,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判定该单位为粉尘涉爆企业。该单位打磨车间安装有3台打磨机用于对铝制品进行打磨,生产过程中产生铝粉尘,通过各自配置的湿式除尘器进行粉尘收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3套设备内铝粉尘堆积严重且未及时清理沉淀的泥浆。另去毛刺车间现场装有1台抛丸机,该设备对铝制品进行去毛刺过程中亦产生铝粉尘,其配套的脉冲式除尘器用于铝粉尘收集。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6“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及时清理灰仓内的积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除尘器灰仓内铝粉堆积严重,未及时清理。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的规定,该单位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采取措施消除上述事故隐患。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2年3月21日,执法办案人员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了法制审核意见书,法制审核部门对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办理程序等进行了法制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

  集体讨论:2022年3月25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起案件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会议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行政处罚程序是否适当;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准确;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经会议集体审议,泰州某电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泰州某电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作出人民币贰万捌仟元(¥28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综合类第二十条应裁量为二档,鉴于该单位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立即采取措施纠正,代入公式计算,拟对其作出贰万捌仟元(¥28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日、4月12日分别向泰州某电子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于4月14日通过银行,按期缴纳了处罚罚款。

  四、案件评析

  本案中的单位因存在涉爆粉尘等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属于工贸行业重点执法对象。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一是充分运用有奖举报平台移交线索,逐一核查举报事项。二是结合企业涉及的较大以上风险点,依托精准执法重点执法事项清单开展检查。三是采取“执法+专家”的执法模式,坚持“精准执法+优质服务”理念,精准查处事故隐患,同时提供可行性整改意见,消除事故隐患。

  办案单位:泰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执法人员:邹乐城、陈明月

  


原文链接:http://ajj.jiangsu.gov.cn/art/2022/10/14/art_85106_10629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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