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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张家港市某木业锯板厂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时间:2022-12-14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作者:佚名

  一、要旨

  涉爆粉尘企业应按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制度的内容要全面且符合企业实际并有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2年4月24日,苏州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家港市某木业锯板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该单位作为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2、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张家港市某木业锯板厂的行为涉嫌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大板加工车间、园林古建车间、家具车间及喷漆房立即停止作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缺少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粉尘清理和处置、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方面相关内容;作业现场(园林古建车间、大板加工车间、家具车间)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喷漆房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经对该单位厂长赵某及兼职安全员杨某某询问,证实张家港市某木业锯板厂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2年5月5日,执法人员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了法制审核意见书,张家港市某木业锯板厂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规定》第七条第(一)至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合并处罚款伍万陆仟元整(¥56000)的行政处罚。法制审核部门对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办理程序等进行了法制审核,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并提请集体讨论。

  集体讨论:2022年5月9日,苏州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起案件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会议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行政处罚程序是否适当;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准确;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经会议集体审议,一致同意对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作出合并处罚款56000元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鉴于缺失7项内容,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十一章第二百六十二条应裁量为三档,鉴于该单位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立即采取措施纠正,通过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且积极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带入公式计算为21000元,决定对其作出处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因该单位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且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为该单位实际经营者,故不再对其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单位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鉴于涉及重大事故隐患为4项,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二十条应裁量为三档,鉴于该单位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立即采取措施纠正,通过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且积极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带入公式计算为35000元,决定对其作出处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苏州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6日、5月25日分别向当事人张家港市某木业锯板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并于6月7日通过银行按期缴纳了处罚罚款。

  整改复查:苏州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3日及24日对张家港市某木业锯板厂的整改情况进行了逐条复查,并开具了《复查整改意见书》,复查时从人防和技防两方面对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了指导,并进一步宣贯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使该企业管理者对安全生产方面的思想认识以及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均得到了有效提高。

  四、案件评析

  近年来,粉尘爆炸事故屡见不鲜,此类事故往往伴随着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恶果,易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为有效避免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我局认真研判历史数据,深入总结事故规律,在春夏交替这个生产安全事故高发节点组织开展工贸行业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本案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木质类涉爆粉尘及喷涂工艺,均属于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是安全生产重点执法对象。在日常检查中,执法人员首先应熟悉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所罗列的粉尘种类,对涉粉企业的粉尘性质及危害特性作出精确判别,其次应熟练依据应急管理部梳理出的工贸行业简明指引“粉六条”,结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制度建设、现场管理、安全设备设施等逐一进行摸排,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并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办案单位:苏州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二中队

  执法人员:肖卫军、赵跃

  


原文链接:http://ajj.jiangsu.gov.cn/art/2022/10/14/art_85106_10629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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