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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云市监办函〔2020〕1号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所属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省局结合实际,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制定了《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省局抽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认识
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省委省政府提升我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日常监管方式,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加快健全我省市场监管领域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努力优化我省营商环境。
二、统筹制定抽查计划,科学组织实施
本《通知》安排的抽查工作计划,属省局各业务条线制定的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确保完成省局安排抽查工作计划的基础上,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制定本区域抽查工作计划,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制定抽查工作计划。应充分整合日常监管任务,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避免重复多头布置,切实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及上级部门的抽查工作计划,统筹制定本辖区抽查工作计划,并报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适时调整。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对未列入抽查工作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任务,或已列入抽查工作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调整的抽查任务,在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进行动态调整,并将调整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和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根据监管实际采取现场、书面、网络、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开展检查,在任务执行时间段内,不同计划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的,应该对不同任务进行整合,由任务执行部门一并实施。除依法依规不适宜公开的情形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抽查系统,对非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应于2020年1月20日前汇总州(市)、县(市、区)抽查工作计划报省局信用监管处。
三、压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省局各有关业务处室要严格按照抽查工作计划对应的抽查项目和检查事项,及时制定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具体工作方案、抽查工作细则,切实加强业务培训指导,有序组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确保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落实到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省局各业务条线分配的抽查任务,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加强督促指导,突出工作实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国务院确定的重点督查事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省局每季度对各州(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有关业务处室年度抽查计划落实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并适时开展督导,对未按时开展或未按时完成年度抽查计划的下发督办通知。省局各有关处室对本业务条线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落实情况要进行全程指导、及时督促。各州(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督促,必要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在抽查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各有关业务处室联系。
附件: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6日
附件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 名称 | 抽查任务时间 | 牵头部门 | 协同部门 | 抽查类别 | 检查对象 | 抽取方式 | 实施检查层级 | 检查方式 | 预估待抽查对象总数 | 抽查比例 | 预估抽查数 | 备注 |
1 | 新设企业和失信企业登记信息和公示信息抽查(一季度) | 2020年 1月- 3月 | 信用监管处 |
| 登记事项检查 | 1.重点检查2019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2.重点检查被列异列严的市场主体。3.2019年被一般程序立案处罚的企业 | 由省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区) | 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1.2019年新设立企业约10万户,个体约40万户;2.被列异列严企业约8万户,个体约40万户;3.被立案处罚企业约1.4万户 | 1.2019年度新设立企业的5%,个体2%;2.被列异列严市场主体的1%;3.被立案处罚企业的5% | 1.企业约5000户,个体约8000户;2.企业约800户,个体约约4000户;3.企业约700户;合计约:企业6500户,个体12000户,共计:18500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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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信息检查 | ||||||||||||
未年报企业登记信息和公示信息抽查(二季度) | 2020年 4月- 6月 |
| 登记事项检查 | 重点检查未报送2019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 | 未年报市场主体企业约30万户,个体约100万户 | 未年报市场的3% | 企业约9000户,个体约30000户,共计:39000户 | ||||||
| 公示信息检查 | ||||||||||||
企业登记信息和公示信息不定向抽查(三、四季度) | 2020年 7月- 10月 |
| 登记事项检查 | 全省存续的企业约75万户,个体约250万户 | 企业2%,个体1.5% | 企业约15000户,个体约37500户,共计:52500户 | |||||||
| 公示信息检查 | ||||||||||||
2 | 直销行为检查 | 2020年 1月- 12月 |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 |
| 重要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检查 | 直销企业 | 在滇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全覆盖 | 省局联合昆明市局开展适时检查、其他州(市)自行安排对直销企业专卖店、服务网点实施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13家在滇直销企业 | 100% | 13家在滇直销企业全覆盖 | |
3 | 教育收费行为检查 | 2020年 3月- 9月 | 价格监督检查处 |
| 价格行为检查 | 辖区内公办、民办大、中、小学、幼儿园 |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机关抽取检查对象 | 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现场检查 | 省、州(市)、县(市、区)分级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 | 50家以内的按10%抽取且抽取家数不低于1家;50—70家的按5%—8%抽取;70家以上的按3%—5%抽取 | 根据名录库数量及抽查比例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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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检查 | 2020年 2月- 8月 |
| 价格行为检查 | 辖区内医疗服务机构 |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机关抽取检查对象 | 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现场检查 | 省、州(市)、县(市、区)分级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原则上随机抽取2家 | 根据名录库数量及抽查比例确定 | |||
国有景区价格行为检查 | 2020年 7月- 9月 |
| 价格行为检查 | 辖区内国有景区 |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机关抽取检查对象 | 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现场检查 | 省、州(市)、县(市、区)分级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 | 按50%比例抽取且抽取家数不低于1家 | 根据名录库数量及抽查比例确定 | |||
4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2020年 4月- 11月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经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由省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州(市)、县(市、区)进行检查 | 州(市)局、县(市、区)局按登记机关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28户 | 100%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28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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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2020年 7月31日前 | 消费者环境建设指导处 |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 | 由省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州(市)、县(市、区)进行检查 | 州(市)局、县(市、区)局按登记机关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现场检查 | 全省拍卖企业约900户 | 40% | 抽查拍卖企业360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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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2020年 7月31日前 |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 个体工商户 | 全省文玩、古玩、文博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约2000户 | 40% | 抽查企业、个体工商户800户 | ||||||
6 | 广告行为检查 | 2020年 4月- 9月 | 广告监管处 |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单位 | 由省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州(市)、县(区) | 按登记机关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现场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单位约200户 | 省级、昆明市级广告发布登记单位的10%,其余州市广告发布登记单位100% | 广告发布登记单位100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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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近三年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企业 | 按监管单位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近三年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企业约200户 | 10% | 近三年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企业20户 |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 按监管单位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约7万户 | 1% |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700户 | ||||||||
7 | 生产领域产品(总局、省局重点监管目录)质量监督抽查 | 2020年 3月- 12月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 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 由省局统一组织、检验机构抽取检查对象,州(市)、县(市、区)配合 | 省局、检验机构、州(市)局、县(市、区)局按登记机关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抽样检测 | 获证企业约500户 | 正常状态企业的5%(获证企业) | 企业25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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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获证企业约450户 | 企业23户 | |||||||||
8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2020年 1月- 12月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一般风险食品生产企业 | 州(市)局抽取检查对象 | 州(市)局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现场检查 | 各州(市)局一般风险食品生产企业 | 5% | 各州(市)局一般风险食品生产企业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四、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十)严把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关。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基础上,对一般风险企业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
食品生产企业有因检查 | 2020年 2月- 12月 |
| 食品生产企业有因检查 | 高风险和问题线索食品生产企业 | 省局抽取检查对象 | 省局抽取,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现场检查 | 高风险和问题线索企业约250户 | 10% | 企业25户 | |||
9 | 食品经营许可资质(一季度) | 2020年 1月- 3月 | 食品餐饮安全监管处 |
| 食品经营许可资质检查 |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单位 | 省、州(市)、县(市、区)随机抽取
| 省局、州(市)局、县(市、区)局按登记机关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餐饮服务单位约23万家 |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单位大于或等于5% |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1.15万家餐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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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型、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二季度) | 2020年 4月- 6月 |
| 对特大型、大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新设立的特大型、大型餐饮服务单位 | 特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大型餐饮服务单位 | 特大型、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大于或等于5% | 餐饮服务特大餐饮企业500家;大型餐饮企业2000家 | ||||||
在网络第三方平台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实体店及资质(三季度) | 2020年 7月- 9月 |
| 在网络第三方平台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实体店 | 重点检查在网络第三方平台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 | 在网络第三方平台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 | 在网络第三方平台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大于或等于5% | 在网络第三方平台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5000家 | ||||||
| 在网络第三方平台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资质 | ||||||||||||
10 |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 2020年 1月- 11月 | 食品抽检处 |
| 食品抽检 | 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食品 | 由州(市)、县(区)、所市场监管人员随机抽样 | 州(市)局、县(市、区)局、市监管所 | 随机抽样 | — | — | 完成国抽监督抽检9512批次,国抽风险监测1013批次;省抽10000批次;评价性抽检3060批次;食用农产品34000批次。(具体按总局计划安排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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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2020年 1月- 12月 | 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 |
| 1.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2.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1.一般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主体;2.重点检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 | 由省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
| 省局、州(市)局、县(市、区)局按登记机关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1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主体约1500家;2.农产品批发市场约60家 | 5% | 1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主体75家;2.农产品批发市场3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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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2020年 1月- 12月 |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5%抽取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约17000户(动态数字) | 5% | 获证校园及周边经营户850户 | |||||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1%抽取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约12700户 | 1% |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1270户 | |||||||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1%抽取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约为84700户 | 1% |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85户 | |||||||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50%抽取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2户 | 50%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1户 |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2020年 1月- 12月 |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约18950家 | 5% | 950家 | |||||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全省保健食品零售市场主体约38570家 | 5% | 1928家 | |||||||
12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2020年 6月- 11月 | 特种设备处 |
| 生产许可证检查(证后监管) | 2020年5月31日前获证的许可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由省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通过购买服务由特种设备技术机构具体实施 | 承担抽查任务的特种设备技术机构随机匹配省局执法(专家)库人员实施检查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约320家,根据抽取时审批发证机构提供的在许可有效期内的生产单位总数 | 大于许可有效期内企业的10% | 40家 |
|
2020年 1月- 12月 |
| 特种设备现场使用安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州(市)、县(区) | 州市局、县区局随机匹配当地执法(专家)库人员实施检查 | 现场检查 | 约70950家 | 不低于5% | 3550家 | ||||
13 | 制造、修理、销售(包括进口)计量器具和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2020年 1月- 3月 | 计量处 | 省计量院 | 制造、修理、销售(包括进口)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1.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2.重点检查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 由省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组织实施,相关州(市)、县(市、区)参与 | 省局组织实施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生产企业约40户;2.经销企业约50户 | 1.正常状态生产企业的30%;2.经销企业的20% | 1.企业12户; 2.经销企业10户 |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
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和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C标志”使用生产企业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2020年 6月- 10月 | 省计量院 | 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1.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2.重点检查涉及民生计量单位及其经营者 | 州(市)、县(区)组织实施。由省局统一抽取部分州(市)、县(市、区)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 州市局、县区局实施检查,省局组织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查 | 1.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约11万户。2.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生产企业约6000家;3.部分州(市)、县(区)区域内涉及计量的单位约110000家 | 1.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的5%;2.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生产企业约5%;3.部分州(市)、县(区)区域内涉及计量的单位约0.1% | 1.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5500户;2.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生产企业300家;3.部分州(市)、县(区)区域内涉及计量的单位110家 |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C标志”使用生产企业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 | 2020年 7月- 9月 | 省计量院、州(市)检测中心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 | 法定、授权计量技术机构 | 由省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组织实施,相关州(市)、县(市、区)参与 | 省局组织实施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计量技术机构(单位)30家,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约1200项 | 对象机构(单位)的50%;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10% | 15家机构(单位);120项计量标准 | |||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2020年 3月- 6月 |
|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州(市)、县(市、区)抽取检查对象并组织实施 | 州(市)、县(市、区)组织实施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约600家单位 | 20% | 120家单位 | |||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含: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和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2020年 6月- 10月 | 省计量院、州(市)检测中心 |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州(市)抽取检查对象并组织实施 | 州(市)组织实施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重点能耗单位700家;2.涉及能效标识产品的生产企业78家、经销企业300家;3.涉及水效标识产品的经销企业约200家 | 20% | 255家单位 |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
14 | 团体标准随机抽查(二季度、三季度) | 2020年 4月- 9月 | 标准处 |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在抽取时在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 | 由省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委托技术机构检查,技术机构检查结论下发至州(市)局 | 省局、州(市)局、县(市、区)局实施检查 | 书面检查、网络
| 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约130项 | 5% | 团体标准7项 |
|
企业标准随机抽查(二季度、三季度) | 2020年 4月- 9月 |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在抽取时在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企业 | 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企业约2700户 | 5% | 企业135户 | ||||||
15 |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 2020年 3月- 10月 | 认证监督管理处 |
|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 由省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
| 省局、州(市)局、县(市、区)局按登记机关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现场检查
| 7976个获证组织 | 2% | 160个获证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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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强制性认证获证组织 | 495个获证组织 | 20% | 100个获证组织 | ||||||||
获证产品有效性抽查 |
| CCC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市场在售CCC认证产品 | 省局抽取检查对象 | 省局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50批次(昆明市场主要批发、零售企业抽样) | 100% | 50批次 | ||||
| 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市场在售或获证组织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 由省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
| 省局、州(市)局、县(市、区)局按登记机关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产品100批次 | 产品比例100% | 产品100批次 | |||||
| 其他认证项目的认证有效性抽查 | 低碳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 现场检查 | 24个获证组织 | 16.7% | 4个获证组织 | |||||||
16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一季度) | 2020年 1月- 3月 |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1.一般检查2019年12月31日前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2.重点检查未报送2019年度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 | 由省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
| 省局、州市局、县区局按登记机关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2019年度未上报统计直报的检验检测机构约30户 | 1.正常状态检验检测机构的25%;2.2019年度获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的100%;3.列异列严的检验检测机构的100%;4.2019年度统计直报未上报检验检测机构的100% | 30户 |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二季度) | 2020年 4月- 6月 |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1.一般检查2019年12月31日前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2.重点检查被列异列严的检验检测机构。 | 1.2019年获证的检验检测机构118户;2.列异列严的检验检测机构约23户;3.至2019年底共有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1595户 | 220户 |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三季度) | 2020年 7月- 9月 |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1.一般检查2019年12月31日前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2.重点检查2019年新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3.重点检查被列异列严的检验检测机构。 | 219户 |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四季度) | 2020年 10月- 12月 |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100户 | |||||||||
17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和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2020年 3月- 6月 | 知识产权保护处 |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全省2019年12月31日前已成立的制造业内资外资企业 | 由省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州(市)、县(市、区) | 州(市)局、县(市、区)局按登记机关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现场检查 | 1.制造业内资企业约3.7万户; | 0.5% | 1900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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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全省使用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企业 | 全省使用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企业约360户 | 30% | 110户 | ||||||||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全省2019年12月31日前已成立的印刷业内资和外资企业 | 全省印刷业内资和外资企业约4440户 | 5% | 222户 | ||||||||
18 | 专利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机构 | 2020年 6月- 8月 |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
| 代理机构检查 | 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机构 | 由省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专利代理机构由省局组织检查;商标代理机构分派至州(市)、县(市、区) | 省局、州(市)局、县(市、区)局按登记机关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43家,商标代理机构712家 | 专利代理机构30%,商标代理机构20%实施抽检 | 专利代理机构13户、商标代理机构140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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