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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试行)》的通知
云双随机联发〔2019〕2号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现将《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19年12月19日
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部署,提高市场监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效率和执行力,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加强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云政办规〔2019〕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同一市场主体开展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检查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活动(以下简称“联合双随机抽查”)。
第三条联合双随机抽查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统筹安排、公平公开、便民高效和“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以下统一简称“省级平台”),实行联合双随机抽查全程电子化管理,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五条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联合清单”),由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省级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级联席会议”)依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清单及相关规定制定。联合清单应当明确发起部门、参与部门、检查事项分类和检查方式等内容。
联合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等情形进行动态管理,并通过省级平台、省政务服务网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各级人民政府除执行联合清单外,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补适用于本辖区的联合抽查事项内容,并报省级联席会议统一公布。
第六条依据联合清单,发起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制订并公布联合抽查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抽查任务、抽查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以及实施检查时间、发起和参与部门等内容。
第七条联合双随机抽查由发起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发起部门在公示系统中设置联合抽查任务和方案,明确任务名称、执行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参与部门等事宜。
第八条发起部门任务设置完成后,启动系统中的随机摇号程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预定的比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名单。发起部门也可以自行确定检查对象作为本次联合双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直接导入省级平台,发起部门任务设置完成后,可直接从导入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比例抽取被检查对象名单。
经确认操作后,名单自动通过省级平台下发至承担该项联合抽查任务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任务执行部门”)。抽取产生的被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得更改。
第九条各任务执行部门针对任务要求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执法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
参与联合抽查的执法人员,其执法范围根据抽查任务确定,不受执法证上载明的地域范围限制,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各任务执行部门抽取的执法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发起部门的执法人员为组长。组长负责本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他组员应当按照组长的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健康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执法人员中选派,无须摇号抽取。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对照省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细则或工作指引开展检查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同一被检查对象要一次性完成联合清单中所有内容的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执行联合抽查应当按照联合抽查任务方案明确的检查方式进行。对通过网络检查、书面检查和检验检测发现需对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工作,或依法采用有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抽查检查效率和发现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执行现场联合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执法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抽查系统、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经营动态,按照“一企一表”的方式,打印《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由省级平台自动生成,以下简称《记录表》)和各个检查事项专项检查表。
(二)实地检查。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向被检查对象发放《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提示其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的,不得向被检查对象透露相关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应当从检查小组成员中选派,但不得少于两人。
(三)问题处理。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节采取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固定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采取强制措施、做出行政处罚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节采取书面、口头等方式,并将相关情况记录于汇总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记录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逐一核对《记录表》和各专项检查表的相关检查结果,并分别由检查小组全体成员和各专项检查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对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留存联络方式等途径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登记许可机关跨区域迁移等情况的,可以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检查小组在检查结果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将《记录表》内容录入省级平台,经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审核通过后,检查结果将自动通过省级平台向社会公示,并共享到省政务服务网及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审核不通过的,退回检查小组重新核实情况并作出检查结论,再次上报审核。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公示的检查结果。发起或参与部门发现检查结果有错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
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发起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发起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被检查对象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被检查对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第十九条执行联合抽查任务中发现的市场监管领域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第二十条经联合随机抽查检查的市场主体,原则上在本年度内不再对其进行已抽查事项的行政检查。
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大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相关部门要及时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上级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抽查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以省级平台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完成任务。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联合双随机抽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资料属于行政执法记录,应当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抽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检查档案的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任务发起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联合抽查活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现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省级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通知书(样表)
附件
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通知书
(样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
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人社厅拟于xx年xx月xx日依法对你单位的公示信息行为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确定一名联络员
请你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电话)。检查当天,请通知本单位财务、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员在场配合检查。
二、请你单位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行政许可证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
3.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证书或相关合同。
4.销售企业准备:进货台账及票据,索证资料,供货方执照、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三C认证等。
5.年度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和缴纳基本保险等证明材料。
……(根据抽查事项确定提供核查材料清单)
做好配合工作
请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若拒不配合,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作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情形予以记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
特此通知。
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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