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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通气会

时间:2022-03-10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

  这是一个大家期盼已久的新闻通气会,会前已有很多新闻媒体打电话与我们沟通,询问召开时间。今天,很高兴能在这个3.15欢聚在黔灵山下,首先,对大家一直以来对市场监管领域的关心支持表示最衷心的感谢!今天的会议,是每年“3.15”例行新闻通气会,我们邀请到省局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省消费者协会、省纤维检验局负责同志向大家介绍涉及消费者维权方面的情况。

  首先,请允许我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新闻通气会的有关负责同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与直销监督管理处处长周立新,消费环境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副处长时靖,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曹明发,省纤维检验局四级调研员高婷。

  参加新闻通气会的媒体有:新华社、人民日报、中新社、中国网、新浪网、中国质量报、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贵州广播电视台(新闻联播、综合广播、交通广播、百姓关注)、当代贵州、多彩贵州网、贵州都市报、贵阳日报、贵阳广播电视台、贵阳晚报等共18家媒体。

  、网络交易市场监测情况

  2020年,我局强化网络交易市场监测工作,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设定“未依法公示、违法广告、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违规促销”等20项定向监测任务模块和24小时应急响应专项监测任务模块。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重点对“名优白酒、军用品、教育培训、民营医院、医疗器械、野生江鲜、仿真枪、野生植物、专供/特供、野生菌、网红食品”等11个领域进行网络监测,开展网络监测587484个次,累计发现涉嫌违法线索信息共计7301条。

  监测违法线索信息中,未依法公示证照信息、未公示协议/规则网络违法线索共计6697条,占全省监测线索总数的91.72%。其中:省内交易类平台未公示证照1177条,省内交易类平台未公示交易协议/规则531条,本省平台内经营者未公示证照信息2280条,外省平台内本地经营者未公示证照信息2709条。未公示信息类网络违法线索占比较高的原因主要有二点,一是《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颁布施行后,很多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和公示交易协议/规则的规定了解不够;二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有效履行平台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未按《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督促入驻商家依法进行公示证照相关信息,自身落实公示交易协议/规则也不到位。

  

  监测违法线索信息中,“名优白酒、军用品、教育培训、民营医院、医疗器械、野生江鲜、仿真枪、野生植物、专供/特供、野生菌、网红食品”等老百姓重点关注领域网络违法线索604条,占全省监测线索总数的8.28%,违法行为有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违法广告等类型。其中,侵权假冒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线索较为突出,主要集中在茅台酒类、医疗行业和教育培训等领域,分别占重点关注领域网络违法线索的34.11%、20.86%和22.51%。因白酒、医疗和教育等行业具有起点低、回报快、经济价值高等特点,故违法线索占比较高。

  三、网络监管情况

  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设立业务平台线索专线,设立“省级监测派发—市级督促指导—县级实地落实”省市县三级联动工作模式,实现监测线索信息当天到位。各地网络监测发现违法线索信息及时进行处置,处置率达100%。已处置信息中:行政指导4673条,行政处罚528条,商品下架删除400条,网页内容整改347条,其他情况749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监管理念,我局组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采取行政指导、行政约谈和法律宣传等多种方式,督促指导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从2020年1月份至2021年1月份,全省未依法公示证照信息和未依法公示交易规则/协议网络监测信息从2345条逐渐下降至54条,依法公示率现已达到97.69%。除新增电子商务经营者正在完善申请公示证照信息程序外,省内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基本实现依法公示证照信息,网络交易市场经营环境得到进一步规范。

  2020年,我局高度重视“长江禁捕打非断链”重点工作,不断增强网络监测频度和广度,发现涉及“长江野生”“野生江鲜”等监测信息11次239条,均及时进行处置。先后两次召开电商行政指导会,督促电商平台经营者加强平台管理,健全平台治理规则,认真履行平台主体责任和义务。

  2020年10月到12月,我局牵头组织网络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了“网剑”专项整治行动,实地检查网站、网店经营者3865个次,网络商品抽检175批次,发现问题产品29批次,督促网络平台删除违法商品信息681条,已责令整改网站375个次、网店156个次,抽查核实平台内销售食品、药品、防疫用品经营者主体信息2278个次,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网络违法案件56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件,罚没款34万元。多次约谈餐饮服务类电商平台贵州负责人,通报入驻商家公示证照信息不全、超范围经营等监测发现问题,进一步压实平台责任。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提升网络监测水平,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整治网络市场违法行为,全力维护规范有序的网络市场交易环境。

  12315热线平台,承担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职责,2020年全省12315投诉举报情况有什么特点?请高婷四级调研员给大家介绍。

  2020年,全省12315热线共接收投诉举报咨询420707件,同比增长61.09%,办结420475件,办结率99.95%。其中,投诉举报87986件,同比增长124.76%;咨询332721件,同比增长49.8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155.45万元,罚款金额860.89万元。

  一、投诉总体情况

  全省12315平台共登记消费者投诉58527件。其中,商品类投诉35008件,主要是:一般食品、烟酒和饮料、交通工具、服装鞋帽、家居用品、家用电器;服务类投诉23519件,主要是:餐饮和住宿服务、美容美发洗浴服务、文化娱乐体育服务、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教育培训服务、销售服务、房屋装修服务。投诉热点:质量(5032件)、售后(4252件)、合同(3928件)、价格(1643件)、食品安全(1527件)、广告(934件)。

  二、举报总体情况

  全省12315平台共登记群众举报29459件。其中,商品类举报22529件,主要是:一般食品、烟酒和饮料、家居用品、医疗器械、服装鞋帽、农资用品、药品、卫生用品;服务类举报6930件,主要是:餐饮和住宿服务、停车

  服务、美容美发洗浴服务、交通运输服务。举报量较多的问题:广告违法(1684件)、价格违法(1463件)、侵害消费者权益(841件)、食品问题(569件)、产品质量违法(460件)。

  三、咨询总体情况

  全省12315平台共接收咨询332721件。其中,消费维权知识145009件、市场监管业务65409件。咨询热点:服务消费监管(36135件)、商品交易监管(4226件)、价格监管(4164件)、网络交易监管(3408件)、产品质量(2386件)、市场主体登记注册(1499件)、食品监管(847件)、医疗器械(525件)。

  四、商品类投诉举报情况

  位列投诉举报量前三名的商品依次是一般食品(11362件)、烟酒和饮料(6600件)、交通工具(5474件)。主要问题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交付车辆疑似有维修、擦碰、更换零配件等痕迹,消费者难以举证;经营者存在不能履行合同或按承诺约定按时交付车辆和车辆合格证、退付订金以及临时加价等行为。

  五、服务类投诉举报情况

  位列投诉举报量前三名的服务依次是餐饮和住宿(4323件)、美容美发洗浴(2803件)、文化娱乐体育(2003件)。主要问题有: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或购买消费券后,商家不履行合同约定、不提供服务或者人去楼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使用质量不合格的美容美发产品,造成消费者皮肤过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存在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

  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是我局重要职责之一,下面,请周立新处长发布2020年全省查处的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一、李勇无照经营、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李勇(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亿隆自然博物馆缅甸翡翠珠宝店店主)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通过悬挂宣传图片、标语和召开讲解会形式对其销售的翡翠、和田玉、水墨玉等商品功能、性能及作用等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李勇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没324.99万元。

  二、贵阳花溪博生缘珠宝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贵阳花溪博生缘珠宝店开业以来,与多家旅行社合作,由旅行社带领游客到店进行消费。销售人员(讲师)对其销售的翡翠、玉石等商品功能、性能及作用等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对其售卖的翡翠、玉石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99万元。

  三、习水县三合羊奶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习水县三合羊奶经营部在销售胶原蛋白肽特殊膳食等食品中,对“肽”元素商品功效和治疗疾病作用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遵义市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

  四、毕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及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毕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在销售“万晟阳光城”商品房时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在微信公众号和营销现场宣传展架等发布“购房抽奔驰”“本公司保留对本资料的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等内容,并在现场举行了抽奖活动。最高奖为1辆奔驰smart轿车,价值11.8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罚款10万元,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罚款5000元。

  五、贵州智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贵州智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在毕节七星关区小吉场镇人民政府垃圾箱项目工程中,以自己生产的垃圾箱冒充中联重科牌垃圾箱,实施混淆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20万元。

  六、贵州毕之林食品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贵州毕之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毕之林”核桃乳,其包装装潢与上市多年的知名品牌“赫之林”核桃乳近似,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赫之林”核桃乳,或认为与“赫之林”核桃乳存在特定联系而产生购买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毕节市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的“毕之林”核桃乳1290件,罚款3万元。

  七、贵州佰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贵州佰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风日产4S店在经营场所张贴内容为“东风日产省油,比其他品牌节约一毛钱,每年50000公里,0.1×50000=5000元,一年能省一头牛”的宣传海报。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内容具有真实性的依据,误导消费者,损害了其他汽车品牌声誉。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

  八、毕节中欣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毕节中欣置业有限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进行抽奖式销售,设置一等奖1名,奖品为活动当日购房抵扣30万元房款;二等奖1名,奖品为活动当日购房抵扣10万元房款;三等奖2名,奖品为活动当日购房抵扣5万元房款。当事人在活动现场进行了抽奖,产生四名中奖者,其中一等奖中奖者于活动当日购房,抵扣30万元房款。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

  九、荔波黔兴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荔波黔兴置业有限公司为推销所开发的项目“滨江府”楼盘商品房,于2020年1月18日在该楼盘营销部广场进行销售抽奖活动,奖品设置有四个等次共19个,其中一等奖为宝马车1辆,价值18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黔南州荔波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

  十、铜仁市高新区苗一家餐饮店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铜仁市高新区苗一家餐饮店采用免费为高速长途客车驾驶员提供用餐、赠送矿泉水、香烟、代缴交通罚款等财物或手段贿赂客车驾驶员,使客车驾驶员违规改变客运路线驶离高速公路至当事人处就餐,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铜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0万元。

  十一、铜仁高新区铜兴饭店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铜仁高新区铜兴饭店在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5月13日期间,通过对客车驾驶员采用就餐免费、赠送食物、为客车增添乘客、支付客车交通罚款等手段贿赂遵义往返泉州、正雄往返温州、桐梓往返泉州、石狮往返金沙等线路的客车驾驶员,招揽客车驾驶员驶离高速公路将乘客带到当事人处就餐,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铜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0万元。

  十二、镇宁自治县黔中贵宝罗甸玉营销中心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镇宁自治县黔中贵宝罗甸玉营销中心为了促销该营销中心的玉石器件,指派该营销中心外勤经理到黄果树、龙宫等周边景区向旅游车师傅发名片,并用香烟和现金红包贿赂旅游车师傅,让其带游客到当事人店铺消费,以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安顺市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20万元。

  各位记者,打造放心消费环境,需要积极发挥全社会力量,拓宽消费维权渠道,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我们今天发布典型案例,是希望通过大家的笔触、镜头,广为传播,达到处罚一个企业、警示一个行业的目的,更希望大家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与我们一起,共同维护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共同打造“放心消费在贵州”的消费环境。

  今天的通气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原文链接:http://amr.guizhou.gov.cn/jdhy/xwfbh/202103/t20210316_67205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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