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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次追责!“驴友”违规探险为“任性”付费2万元

时间:2024-11-16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作者:佚名

  任性“驴友”违规探险被困,救援费用谁来埋单?11月8日,5名“驴友”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2万元救援费用,转入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财政账户,这笔费用将支付给参加救援的社会救援力量和群众。这是江西省首次对违规探险造成公共资源浪费行为进行追责。

  10月25日,10名南昌籍“驴友”来到宜春市奉新县百丈山进行徒步登山探险运动,当晚在百丈山下的民宿住宿。10月26日下午,5名南昌籍“驴友”不听民宿负责人劝阻徒步进入百丈山未经开发的山区天狗岭探险,并与民宿负责人约定当日17时前返回民宿。18时27分许,当地民宿负责人见5人在约定时间未返还,并联系不上,遂报警求助。

  接到报警后,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江西省应急管理厅立即协调调度宜春、九江应急救援力量协同作战,省航空应急救援特勤队队员和直升机进入战备状态。宜春市委、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力量开展搜救。救援人员克服地形复杂、山区通信全无、阴雨温度突降等诸多不利因素,经过18个小时的艰难搜救,10月27日11时40分许,在九江市修水县境内大潭嘴山间的一处水沟旁,将5名失联“驴友”全部安全救出。

  11月1日,就“10·26”奉新县天狗岭“驴友”失联事件救援有关责任问题,江西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组织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和宜春市有关人员会商。11月7日,宜春市政府召开警示教育约谈会,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和宜春市、奉新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有关负责人与“驴友”面对面,对其违反政府管理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探险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要求5名“驴友”作为完全民事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驴友”表示,感谢政府的关心关爱,后悔自己的鲁莽行为,今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并签署《具结悔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鉴于失联事件造成大量的公共资源浪费,“驴友”表示自愿承担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经协商,综合考量旅游者过错程度、个人承担能力和悔过认错态度,5名“驴友”共同承担2万元救援费用。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呼吁,户外旅游探险活动要依法依规进行,广大旅游探险爱好者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实施有偿救援,不仅要让违法违规野游探险者付出代价,更能对社会公众起到安全警示教育作用,同时有利于将有限的政府和社会公共应急救援资源用于关键的危机时刻。


原文链接:https://www.mem.gov.cn/xw/gdyj/202411/t20241113_5101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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