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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出台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涉及7种情形和行为

时间:2024-10-29 来源: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日前印发《贵阳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明确了火灾隐患举报范围及途径、办理流程、奖励标准、责任追究等,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结合该市实际,明确火灾隐患举报包括7种情形和行为: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涉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小型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住人、违规动火动焊等行为。

  《办法》明确,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对举报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职责作初步筛除,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并依照规定进行转办或核查;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举报,不予受理,并应当告知举报人原因。举报事项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和处理的或者对同一火灾隐患多次举报的,可以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对经查证属实并给予被举报对象行政处罚的举报,属于一般火灾隐患的,奖励100元;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的,奖励500元;举报的火灾隐患涉及消防违法行为或近期重点治理问题的,可根据隐患问题严重程度,奖励奖金上浮20%至100%。对核查不属实的火灾隐患,消防救援机构应将核查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由承办举报核查、处置的消防救援机构通知举报人,收集举报人个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并根据举报奖励标准填写《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台账》,核实奖励对象、奖励金额,每季度上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奖励。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经费应当纳入地方消防救援机构经费预算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纪委监委、审计和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办法》提出,对不按规定受理举报投诉或在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或滥发奖励的,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明确举报渠道、举报方式、7种不予奖励情形及奖励领取方式等内容。(李建平)


原文链接:http://yjgl.guizhou.gov.cn/xw_5888722/dfdt_5888727/202410/t20241024_85977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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