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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布2024年第2号总林长令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4-10-15 来源: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云南省总林长令

  2024年第2号

  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若干措施的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政治责任,切实筑牢美丽中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以生态文明高质量发展助推中国式现代化云南实践,特制定以下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若干措施。

  一、严格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理。坚持精准管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推动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管理并轨,组织核准天然林、经济林、公益林范围,进一步摸清底数、摸清性质、摸清权属,做到确权到户。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扩大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围。合理优化公益林中集体林的比例,适当考虑将森林生态区位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不脆弱的集体林地依法调出公益林范围。

  二、扎实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以国土“三调”为统一底版,严格根据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准确掌握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数量、质量和空间分布。对照国家下发图斑,实地开展核查举证,纠正地类错误,调查成果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坚持上下联动、协同配合,逐步建立健全“10年统一普查、年度动态监测”的林草湿荒综合调查监测制度,动态产出资源数据。

  三、规范林地林木采伐管理。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制度,严格履行受理、审核、伐前公示等行政审批程序。集体和个人人工商品林采伐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无需编制伐区调查设计。国有林采伐严格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加强林木采伐全过程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加强非林地林木资源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铁路等交通运输用地上的非林地林木保护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河道、湖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非林地林木保护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及城市湿地等非林地林木保护管理。农业农村、农垦部门负责橡胶园内橡胶林木的保护和生产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非林地林木保护管理。非林地林木采伐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林草部门无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不纳入林草监督执法。林草部门负责非林地林木保护管理的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

  五、持续推进“绿美云南”行动。坚持扩绿兴绿护绿并举,全面学习推广“千万工程”经验,挖掘增量、保护存量、提高质量,用好本土资源,因地制宜大力开展城乡绿化美化,持之以恒把树种在群众身边。坚持走市场化路子,加快发展绿美+苗木、绿美+全链条服务、绿美+乡村等“绿美+”产业。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生态红线,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六、强化农民依法承包经营耕地上的森林差别化管理。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实施国家退耕还林或者建设的防护林、绿色通道,依法依规按照林地管理。国土“三调”为林地,经自然资源、林草部门共同确认,属于在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种树的,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坡度25度以下的逐步恢复为耕地,林草部门无需办理使用林地、采伐林木等审批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国土“三调”为林地,实际属于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轮歇地、撂荒地,不纳入林地管理,自然生长的林木不纳入天然林管理;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坡度25度以下的可恢复为耕地;坡度25度以上以及城镇面山、交通沿线等生态重要区域,禁止毁林复耕。

  七、坚决守住防火防有害生物底线。全面总结复盘,健全工作机制,安全高效规范推进森林草原防火阻隔系统建设,持续抓好隐患排查、野外用火管控、联防联控、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和生态破坏。持续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五年攻坚行动,推进外来入侵物种“一种一策”精准治理,织牢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网。

  八、强化基层林草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行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有效提升自然资源和林草行政执法能力。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探索推行“林长制工作机制+林业站+护林站”一体化建设,逐步实现办公场所建设规范化、队伍配备专业化、资源管理信息化。

  九、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扎实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涉及林草问题整改,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建立健全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的常态长效机制。加强森林监督执法,严格执行通报、挂牌、约谈、冻结、问责“五项机制”,全面从严遏制违法违规占用、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加强行刑衔接,加大涉林案件查处力度,确保全省森林资源安全。

  

  

  云南省总林长:王宁 王予波

  2024年9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yjglt.yn.gov.cn/html/2024/styw_0930/4029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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