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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关于遴选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领域专家的通知

时间:2024-08-1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各盟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各矿山安全培训机构、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各矿山企业:

  为充实我区矿山安全生产领域专家力量,切实增强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经研究,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决定建立矿山安全生产领域专家库,公开遴选煤矿、非煤矿山、矿山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矿山安全培训方面专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入选专家库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本人愿意且所在单位同意为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组织的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接受监督与管理。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熟悉矿山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3.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工作,有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强事故隐患调查分析能力,并能独立撰写有关报告。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有效履行职责。

  (二)煤矿和非煤矿山方面

  具有矿山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8年以上。

  井工开采专业:采矿、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质、防治水、防灭火、瓦斯防治、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管理、总图等。

  露天开采专业:钻孔、爆破、采矿、运输、排土、机电、边坡、地质、安全管理、总图等。

  尾矿库专业:矿物加工(选矿)、地质、水利、土木、安全管理等。

  (三)矿山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方面

  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师,且从事矿山安全评价或检测检验工作8年以上。

  (四)矿山安全培训方面

  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且从事矿山培训工作5年以上。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参加矿山相关项目评审、安全生产相关调研,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服务。

  (二)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三)为矿山领域事故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验收等提供技术支持。

  (四)为矿山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修订)和宣贯提供技术支持。

  (五)为矿山应急救援、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三、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二)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矿山企业及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信息,保守矿山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三)对矿山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四)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完成工作,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五)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

  (六)紧急、危险情况下,专家应当建议、指导现场有关人员及时处置并立即向委托方报告相关情况。

  (七)按照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其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有关要求

  (一)申请入库专家需填写《专家申请表》(附件1),所在单位填写《专家花名册》(附件2)并加盖公章,不得擅自修改表格格式。申报材料需同时报送电子版(可编辑)和扫描版。

  (二)各盟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矿山企业的专家申报组织工作,需收集汇总本辖区所有矿山企业专家申报材料后统一报送我局。矿山安全培训机构、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及自治区以外的矿山企业收集汇总本单位所有专家申报材料后直报我局。所有申报信息于8月30日前报送至zzqkgjjcc@163.com。我局不接收专家个人和自治区内单个矿山企业的申报。

  (三)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经初审、公示、审批后完成聘用。

  附件:1.专家申请表

       2.专家花名册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2024年8月7日

  (联系人:李杰,电话0471-6945202)

  


原文链接:https://yjglt.nmg.gov.cn/yjt_index/tzgg/202408/t20240808_2552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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