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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协力义务 ;证明妨碍 ;证明标准 ;证明责探索特殊案型的行政诉讼中,原告拒不履行证明协力义务,对被告证明责任承担构成妨碍的规制规则,尝试通过证明责任转换、证明标准降低、司法拟制等方式,任
裁判要旨:
在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拒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即使穷尽调查取证手段也难于获取由其掌控的有关违法事实的证据,从而难于对其违法事实进行符合证明标准的充分证明。而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则往往以行政机关不能充分证明其违法行为而挑战被诉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在此种情形下,如果机械运用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非但对行政机关有失公允,而且很可能放纵违法行为。对此,宜通过个案恢复诉讼对抗状态上的公平与均衡。尤其是在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部分类型证券违法行为的特殊性,以行政程序中监管机关调查取证职责的行使以及被处罚对象配合、协助监管机关提供证据义务的履行为基础,合理确定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提供证据、完成证明责任的现实可能性。
案例详情:
原告(上诉人)吴某某诉称,2020年6月15日,证监会作出〔20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獐某公司)相关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确定獐某公司虚假记载金额的《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2017年度扇贝采捕船只拖网采捕面积测算分析报告》(以下简称《中科宇图报告》)及用以结合印证的《基于北斗船位数据的拖网作业区域内作业船位点提取》(以下简称《东海所报告》)不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不能作为被告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证据。被告未依法履行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定职责,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中针对其的部分。
被告证监会辩称: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中科宇图报告》《东海所报告》均是由被告依职权请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且两份报告结论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被告在本案调查中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为核实獐某公司每月虾夷扇贝成本结转情况,被告调查人员多次登岛调查取证。在獐某公司不能向被告提供每日采捕区域等有关客观记录的情况下,为还原真实采捕情况,被告请北某公司提供了獐某公司相关船只的北斗定位信息。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5日,证监会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獐某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2016、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的公告》《年终盘点公告》和《核销公告》均存在虚假记载,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獐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吴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北京金融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1)京74行初15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自愿撤回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2023)京行终785号行政裁定,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关于本案中举证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本案中,证监会应对其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本案信息披露涉及海底虾夷扇贝的捕捞情况,因海底养殖环境复杂,对该捕捞情况的调查举证具有一定困难。且上市公司持有相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证据,在上市公司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情况下,被告举证更为困难。本案中,獐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应当保障其依法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留相关披露信息的原始记录。证监会在调查本案中发现獐某公司结转财务成本时,并非以实际作业中形成的原始记录为依据,故多次要求獐某公司提供相关采捕船只的航海日志等原始数据,但獐某公司未提供每日采捕区域的数据。证监会通过对导航定位数据进行初步分析以后,发现各月实际采捕轨迹覆盖区域与獐某公司账面结转区域没有任何对应关系,故证监会只能采取卫星定位数据测算航行轨迹,进而认定捕捞区域面积并比对獐某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而吴某某作为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该公司董事长,熟知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在证监会出示了认定獐某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如果吴某某认为证监会的认定存在错误,应当举出足以推翻被告认定的相应证据,以达到其证明目的。吴某某未予充分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证监会对该问题的认定逻辑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通过北斗导航定位信息”获取基础点位数据;第二层次是通过“采捕状态的识别”,从基础点位数据中筛选出属于捕捞状态的数据;第三层次是根据点位数据确定采捕区域和面积。关于第一层次,获取基础点位信息,首先,北京北某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某公司)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保存了獐某公司所有渔船航行定位数据,证监会从其处获取相关数据符合法律规定;其次,2017年之后,开启北斗导航既是监管部门的要求也是实际进行捕捞作业的需要;最后,即使獐某公司2016年确实存在部分渔船未开启导航而出海捕捞的情形,证监会据此数据测算实际捕捞面积会较小,与獐某公司主张的账目结转面积更接近,对吴某某更为有利。关于第二个层次,首先,对于捕捞状态的识别,证监会是根据《中科宇图报告》《东海所报告》以及对证监会工作人员对相关点位数据的测算进行相互比对,发现差异不大,方采用有关数据,并不仅仅以某一份报告作为依据进行认定。两份报告均已经考虑了航行、放网、收网等非捕捞状态,且《中科宇图报告》《东海所报告》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得出差异不大的结论,故相关采捕状态的识别具有可信度,吴某某关于采捕状态识别错误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其次,捕鱼、清除敌害、看护、防盗等作业与捕捞扇贝作业有明显区别,虽然不能排除在捕捞扇贝过程中也有一定渔获,但专门用于捕鱼等操作与用于捕捞扇贝的操作在航行轨迹上存在明显差异,证监会在提取采捕作业特征数据时已经将其他作业数据予以排除。关于第三个层次,采捕面积的计算。证监会对于采捕面积的计算采用了獐某公司成本核算的方法,吴某某未能充分举证予以推翻。综上,证监会提供的证据本身就是测算的结果,并不能完全还原客观真实,但在案证据已经足以证明獐某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年终盘点公告》《核销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而吴某某对证监会相关证据提出质疑并不能否认獐某公司未依法披露信息。故不予支持吴某某的相关主张。
综上,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
一审: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行初15号行政判决(2022年12月9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终785号行政判决(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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