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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整改指令书需要复议前置吗?
【回信】
所谓行政复议前置,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某些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法》(2023)第23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复议前置: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3.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法》(2021)第2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处罚法》的这一直接授权,任何行政处罚机关都具有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的权力和职责。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的行为(包括你所说的“责令整改指令书”)属于行政命令行为。对照《行政复议法》(2023)第23条规定的情形,它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所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的行政命令行为(包括“责令整改指令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行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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