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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全区市场监管系统行风建设,深化法治为民办实事工作,以“铁拳”行动为抓手,加大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力度,利用“铁拳”行动工作机制,优化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技术学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4年3月6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伊宁市某技术学校对外销售的熟鸡腿气味异常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对上述食品原料已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但未按照规定温度进行贮存,经过对留样产品进行检验显示涉案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和田地区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供销供应链有限公司涉嫌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4年3月22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对和田市学校食材供货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和田市某供销供应链有限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024年4月8日,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再次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违法行为拒不改正,且未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托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3月26日,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托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加工操作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牛肉风味香肠、鸡肉香肠及酱油等调味品,且食品原材料摆放周边无任何提示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3月11日,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职业大学祥云校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承包经营该校西一楼餐厅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均由食品安全员一人填写,前后无关联;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2024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对责令改正事项拒不改正,“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仍然流于形式。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小学使用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饮具案2023年11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某小学复用餐碗经检验不合格,巴里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校抽检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2月27日,巴里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该校使用的复用餐碗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仍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巴里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幼儿园食堂未按《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案2024年1月11日,达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经查,该幼儿园食堂留样无专用克数秤,且留样克数不足,“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中内容空洞重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标准化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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