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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兴隆煤矿有限公司“10·15”较大水害事故案例

时间:2024-06-16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兴隆煤矿有限公司

  “10·15”较大水害事故案例

  2022年10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兴隆煤矿有限公司兴隆煤矿(以下简称兴隆煤矿)发生较大水害事故,造成4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711万元。事故发生后,煤矿瞒报,经群众举报查实。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兴隆煤矿属民营企业,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水文地质类型中等。事故发生在C1进风巷反掘工作面,C1进风巷首先施工正掘工作面,施工至46米处遇30米宽断层破坏带,出现顶板淋水、裂隙渗水,停掘后将该段巷道作为临时排水点使用,之后施工C1进风巷反掘工作面,与C1进风巷正掘工作面处于同一断层破坏带内,反掘工作面与正掘工作面停掘位置之间存在2米高差。

  二、事故直接原因

  C1进风巷正掘工作面停掘后作为临时排水点,巷道内积水;反掘时未查清被贯通地点积水情况、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出现透水征兆后仍冒险组织掘进,贯通C1进风巷正掘工作面后透水,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煤矿越界开采,逃避监管。越界违法布置采掘工作面,通过假图纸、假记录、假密闭和不在越界区域内安设安全监控系统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入井作业人员不携带人员位置标识卡等手段蓄意逃避监管执法。

  2.煤矿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明知C1进风巷反掘工作面即将与斜上方积水情况不清的C1进风巷正掘工作面贯通,且反掘工作面已经出现淋水、片帮、孔洞出水等透水征兆,仍违章强令工人冒险掘进。

  3.煤矿技术管理不到位,防治水措施不落实。一是水害防治技术管理不到位。煤矿未编制C1进风巷反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过断层安全技术措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等均未涉及C1煤非法区域,形成水害防治盲区。二是地质测量及水害预测预报不到位。煤矿对C1进风巷正掘工作面停止位置底数不清,C1进风巷反掘工作面施工坡度有偏差,造成两个工作面存在2米高差;未按规定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及老空水害评价工作,C1进风巷正掘工作面积水长度、积水量等情况不清。三是防治水措施落实不到位。C1进风巷反掘工作面未开展物探,未使用专用探放水设备探水,探放水工程由掘进队伍施工;贯通前未将C1进风巷正掘工作面内的积水排干。

  4.煤矿安全管理混乱,故意瞒报事故。一是违法承包。将井下采掘工程违法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以包代管。二是安全管理体系混乱。未将越界区域纳入正常安全管理范围,仅安排3名带班矿长专门负责C1煤非法区域的现场安全管理。三是技术管理体系混乱。技术力量不足,防治水基础技术资料缺项多,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内容不全。四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工人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事故当班掘进机司机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五是故意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延误救援时机。

  5.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一是驻矿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驻矿监管人员未按规定履职,入井检查不细致,有脱岗情况,部分人员不具备监管能力。二是打非治违不力。自然资源部门对群众举报该矿越界开采的线索核查不严不细;行业监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不深入,日常监管中对煤矿入井人数异常、填写真假两本检身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失察。三是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有差距。地方政府督促自然资源部门、能源部门履行“打非治违”不力,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有差距,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推动煤矿开展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

  四、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事故共对45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对兴隆煤矿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矿长等9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昭通市自然资源局局长、能源局局长、镇雄县县委书记、县长等26名公职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牛场片区能源所所长和驻矿监管组班长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对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等11人给予行政处罚(含3名移送司法机关人员)。

  对兴隆煤矿处罚款700万元,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对该矿越界盗采煤炭资源的违法行为,由镇雄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

  给予兴隆煤矿驻矿监管组通报问责;责成牛场镇党委、镇政府分别向镇雄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镇雄县能源局、自然资源局向镇雄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昭通市能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昭通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镇雄县委、县政府分别向昭通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mine-safety.gov.cn/zfxxgk/fdzdgknr/sgcc/sgalks/202309/t20230928_4645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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