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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4日,安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福建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没有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况。
违法事实: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1.5万元整和0.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原文链接:http://yjt.fujian.gov.cn/zwgk/jdzf/gzdtjg/202307/t20230721_62117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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