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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新罗区安全生产“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时间:2024-06-16 来源: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一案双罚”顾名思义,不仅处罚企业,还要处罚企业主要责任人、安全员,责任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在要求整改的同时,直接对其处以罚款,有利于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责任,压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3年6月2日,龙岩市新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制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龙岩市新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和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邱某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和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yjt.fujian.gov.cn/zwgk/jdzf/gzdtjg/202309/t20230906_62505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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