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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近些年来,我省一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或者落实国有企业改革要求,将在役化工装置设施及其所在区域划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分,分别成立独立法人单位或者部分出售、出租给其他企业运营管理,形成集中连片生产经营、产业多有上下游关系、公辅工程大多依托某个企业的区域布局(以下统称“集中连片区”)。这种布局中,一旦企业间协同安全管理不到位,极易造成安全风险漏管失控,引发事故的多米诺效应。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山东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提升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鲁安发〔2023〕13号),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连片区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严密防控事故及其多米诺效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连片区安全风险
1.各市要组织本地区各县(市、区)和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全面排查涉及集中连片区布局的企业及其装置设施情况、相邻装置设施的防火间距、生产现场人员数量、企业间协同安全管理、相互间的物料供给及公辅工程使用和管理等情况,逐个集中连片区、逐个企业建立台账。
2.集中连片区内的企业要深入开展企业间相邻装置设施的多米诺效应分析,突出热辐射、冲击波、超压及爆炸碎片等引发多米诺效应的可能性及其潜在危险性,评估初始事故引发二次事故的多米诺半径,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3.集中连片区内存有劳动密集型企业(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的,该类企业要作为与其相邻企业的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和人员集中场所对待,并制定搬迁计划,明确时间节点,限期迁出集中连片区。其中,与其相邻企业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第4.2.12条关于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要求的,以及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50984)第4.8.2条关于人员集中场所要求的,应立即迁出;防火间距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第4.1.9条要求的,应在2024年6月底前迁出,迁出之前应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二、推行集中连片区一体化安全管理
4.集中连片区内企业数量少于3家(含3家)的,所有企业要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加强企业间协同安全管理。企业数量多于3家的,原则上所有企业要按照“生产调度一体化、安全管理一体化、应急救援一体化”的要求,对集中连片生产经营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实施一体化安全管理。
5.实施一体化安全管理的集中连片区内,所有企业应共同派员参加、成立一体化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一体化安全管理机构),选派或聘请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和管理权限,健全机构运行和管理制度,保障经费来源,确保实体化运行。
6.一体化安全管理机构应根据集中连片区的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一体化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生产安全调度管理,安全检查、培训、考核管理,现场人员密集场所管理,检维修安全管理,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公共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门卫和交通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审查管理,机构运行费用管理等(参见附件1)。
7.一体化安全管理机构应按照一体化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对集中连片区各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各企业有效落实一体化安全管理制度,严防安全风险漏管失控。
8.集中连片区内企业多为一家母体公司拆分后成立的,一体化安全管理工作可委托该母体公司组织实施;所有企业的上级单位均为同一家集团公司的,可由集团公司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统一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对集中连片生产经营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实施统一安全管理。
三、严格集中连片区安全生产条件
9.严格控制现有企业通过划分在役化工装置设施及其所在区域形成新的集中连片区布局。确需划分的,划分后的企业之间防火间距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4.1.10条要求。
10.严格控制集中连片区内的企业通过拆分或者出售、出租等方式成立新的企业。确需成立的,新增企业之间、新增企业与原有企业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4.1.10条要求。
11.鼓励支持集中连片区内的企业为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降低安全风险而改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公辅工程及配套设施,改建装置设施与周边企业相邻装置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维持不变,但至少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4.2.12条要求。
12.集中连片区内的企业在预留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以及建设与其他企业具有上下游关系的热电、空分等公辅工程和配套设施(危险化学品储罐除外)的,与周边企业相邻装置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4.1.10条要求;预留建设用地不足的,与周边企业相邻装置设施的防火间距至少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4.2.12条要求。
13.现有集中连片区内的企业开展安全现状评价时,应对企业间的多米诺效应分析情况、有效实施一体化安全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价,确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落实
14.各市要组织本地区各县(市、区)和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必要时聘请专家或者中介服务机构参加,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连片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一体化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情况等进行指导帮助、核查确认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抽查,对排查治理不彻底、工作进展缓慢的,将予以全省通报。
15.各市、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连片区一体化安全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实施一体化安全管理,推动集中连片区内企业安全发展。
16.各市、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度,严厉查处集中连片区内企业厂房出租给无资质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请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连片区基本情况》(附件2)《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连片区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吕光生、曹警伟
联系电话:0531-51783603,15253110701
邮 箱:Shgxdzb3@163.com
附件:1. 一体化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内容要点
2. 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连片区基本情况
3. 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连片区情况统计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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