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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应急局,各处室(单位),各有关企业(单位):
现将《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救援装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月10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应急救援装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厅)应急救援装备管理使用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装备(含救援器材,以下简称装备)效能,确保应急救援装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装备适用于省应急厅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处置突发灾害事故紧急征用或省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接受捐赠的各类装备。主要为现场指挥装备、防汛抗旱救援装备、森林火灾救援装备、海洋灾害救援装备、矿山地质灾害救援装备、危险化学品救援装备等。
第三条 应急救援装备坚持“谁使用、谁储存、谁管理”的原则,管理遵循科学精准、合理高效、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分类储备和属地为主。对有特殊储备要求的装备,可以委托具备生产经营或储备能力的相关企业(单位)协议储备。
第二章 单位及人员职责
第四条 应急救援装备使用、储存单位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并配备满足使用要求数量的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第五条 省应急厅统筹应急救援装备的管理,使用、储存单位应加强装备技术人员操作培训与训练,并及时将配备的救援装备录入省级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 应急救援装备使用、储存单位技术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良好职业操守,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协助单位或救援队伍负责人完成应急救援装备的管理工作,并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应急救援装备管理使用有关规定,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装备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二)配合救援队伍负责人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的“管、用、修、养、存”等工作。
(三)建立完善装备统计,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四)建立装备登记台账,做好装备运转记录登记。
(五)做好装备的安装、调试、使用等工作。
(六)组织装备的合理使用,积极开展日常训练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机械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技术人员的操作技能。
(七)完成上级单位和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操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应急救援装备管理使用有关规定,严禁非操作人员操作装备或酒后操作。
(二)机车设备操作人员须取得合法证件,满足上岗条件;大型应急救援装备操作人员,须通过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审查。
(三)严格遵守装备操作规程,爱护装备,加强装备知识、操作技术学习,达到“会操作、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等技能。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
第八条 省应急厅救援装备采购需求提出处室(单位或专班),负责组织第三方专家、相关业务处室人员论证,按政府采购要求购置后交付使用单位,交付工作按现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紧急情况下的救援装备采购,按照省应急厅有关规定,依照有关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条 应急救援装备验收由采购处室(单位或专班)牵头成立验收小组,并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织现场验收。
(一)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单位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责任人。其中,至少包含1名具体使用人员。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应当予以回避。
(二)验收时装备器材相关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否则不予验收。
(三)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形成项目验收报告书。
(四)救援装备配备的图纸、技术文件资料,以及质量检查试验记录、验收报告等,由省应急厅统一保管,并留档保存。
(五)验收合格的,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及供应商代表签字;不符合要求的装备,做好退换货或索赔工作。
第十一条 验收工作完成后,采购处室(单位或专班)应将验收小组名单、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按照文书档案相关规定统一保管。验收资料保存期限自验收完成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5年。
第四章 调拨与使用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装备调拨与使用严格按照《山东省省级应急物资调拨程序(试行)》(鲁物保办〔2022〕4号)有关规定执行。调用救援装备遵循“先近后远、满足急需”的原则,遇紧急情况等特殊情形需要调用的,由省应急厅统一调拨,可适当简化程序,后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装备使用、储存单位不得私自出借或跨单位调拨省应急厅配备的装备。调入的救援装备,应对资料档案、手续、附件运转记录、随机配件、装备状况等逐项核验,资料不全不予接收。
第十四条 装备使用、储存单位应根据任务需要,编制装备使用实施方案,做到统筹安排,优先保障抢险救援、训练演练,合理组织使用。
第十五条 装备使用坚持“管、用、修、养、存”并重的原则,严格按照装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要求进行,严禁超负荷运转。每台装备应建立档案,确保原始资料齐全、整洁、准确,为设备的修理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
第十六条 装备使用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定人、定机(车)、定责任的“三定”管理制度。大型装备实行机长负责,机长和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遂行抢险救援任务时,应根据需要,科学、合理组织应急救援装备抢险救援。
第十七条 新装备到达后,应对照说明书、装箱单和有关技术文件清点检查验收,对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交底,经试运转并磨合正常后,方可使用。经过大修和技术改造的装备,也需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和磨合。
第十八条 装备的燃料、润滑油料,必须按规定选用,并按季节及时更换,保持清洁。
第五章 检查与维护保养
第十九条 为了更好地掌握应急救援装备技术状况,为抢险救援提供支持保障,应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救援装备采购处室(单位或专班),要建立救援装备台账,每批救援装备须有标签,标明品名、价格、规格、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储存地点等,并每年向救灾和物资保障处报送上年度救援装备有关情况,内容包括新增、报废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救灾和物资保障处负责汇总,并根据汇总情况及时向厅办公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装备使用、储存单位应建立月检、季检制度,经常检查装备管理情况。检查时应详细填写装备运行记录、使用日志和维修保养记录等,确保装备管理科学有序。
第二十二条 应急装备保养是使应急装备保持规定的性能所进行的清洁、检查、紧定、调整、润滑、补给、更换等技术作业的总称,分为例行保养、定期保养和特殊保养。
(一)例行保养。应在应急装备使用前、中、后进行,重点对装备进行清洁、润滑、检查、紧固,主要由操作人员完成。
(二)定期保养。依据应急装备使用到规定时限或里程进行的保养,定期保养按不同装备不同保养标准,分级别分间隔定期进行。不同级别的保养可由设备操作人员或厂家技术人员完成,单位主管人员组织验收。
(三)特殊保养。是指磨合期保养、换季保养,停用保养,封存保养等。在磨合期、换季、停用、封存时均需按规定内容进行保养。
第二十三条 对长期不用的装备要按规定进行封存保养。
(一)装备封存前,须保持装备及附件完好。
(二)装备封存时,应切断电源,将蓄电池卸下充电保养,放尽水箱中的水,擦拭干净,光滑表面涂油防锈,垫起轮胎,覆盖防尘罩,悬挂标牌。随机附件及专用工具应随同主机清点封存,防锈并妥善保管。
(三)封存期间,装备须指定专人保养,定期检查和维护。
(四)遇有抢险任务或装备轮换封存需起封时,应对装备进行检查、清洗,装备试运行正常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应急救援装备的维修,视状况分为小修、中修、大修三个类别。
(一)小修、中修属于维护性修理,一般由操作人员、修理工完成。符合大修标准或难以恢复设备总体性能的设备,经技术人员鉴定,上报省应急厅审批后方可实施大修。
(二)整机性能差、大修费用达到设备原值的60%以上或达到国家规定期限淘汰或报废标准的设备不列入大修。
(三)修理可以委托装备生产厂家或具有资质的维修厂家进行。
(四)修理过程中装备使用、储存单位应派专人现场监督,对修理的项目、内容、质量把关。
第六章 封启与报废
第二十五条 凡半年以上不用而技术状况完好的装备,装备使用、储存单位可按装备使用有关要求予以封存。
第二十六条 封存期间装备必须指定专人看护,定期进行检查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况,随时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封存和启封的装备,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装备封存后,任何个人不准随意启封使用,如未经批准启封使用的个人,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装备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等处置情形的,应当予以处置。装备报废由救援装备采购处室(单位或专班)具体负责,会同有关处室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装备使用、储存单位应广泛组织开展装备岗位练兵、技术技能比赛等评比竞赛活动。对在装备管理、操作、维修、保养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条 因装备的操作人员使用、维护、操作不当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因疏忽、例行保养不尽责造成装备配件在运行或作业过程中遗失或造成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责任事故的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装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装备事故和导致装备无法应急使用等严重后果的,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应急管理部门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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