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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时间:2024-06-16 来源:山东省应急厅 作者:佚名

  

  各市应急局、文明办、民政局、团委、消防救援支队,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 中央文明办 民政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应急力量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进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我省灾害事故特点,建立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灾害事故救援的现场协调机制,提高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对各类灾害事故能力水平。积极引导和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发展,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大力开展社会应急力量网格化、制度化管理体系建设,深入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和专业救援队伍融合发展,建设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工作新格局。利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培育的社会应急力量管理体系,建立高效协同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行动现场协调机制。按照分类分级测评要求,力争五年内培育不少于20支省级社会应急力量纳入省级管理体系;每个市至少培育10支社会应急力量纳入市级管理体系,每个县(市、区)至少培育3支社会应急力量纳入县级管理体系。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根据灾害事故风险特点和救援工作需求,明确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发展方向,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坚持统筹规划、重点引导。广泛调动群众积极性,发动更多技术能力出众、志愿服务意识强的志愿者投身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坚持协调推进。把培育发展社会应急力量作为创新社会治理、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搭建任务对接、技能提升、资源保障和表扬激励等多元化发展平台,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强化自我建设,提升能力水平、拓展服务范围,充分发挥社会应急力量的优势特点。

  坚持规范引导。坚持依法依规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建设,通过总结提炼,将好的经验做法凝练为切实可行的制度标准,提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的规范性。坚持社会救援人员党性教育,通过党建引领,强化救援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管理质效。

  二、工作措施

  (一)统筹规划管理。积极开展社会应急力量培育建设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指导依法注册的各类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及相关工作,建立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灾害事故救援工作现场协调机制。各级团委积极做好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建设和发展工作,推动志愿者队伍与社会应急力量的有效结合发展。社会应急力量要在有关部门指导下,认真开展文明创建工作,加强队伍组建、装备配备、制度建设及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水平。

  (二)规范监督调度。要不断完善推进社会应急力量体系建设,对纳入体系的社会应急力量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各队伍建立值班值守、应急响应、指挥调度、评估总结和培训演练等制度,实现队伍管理、工作调度、救援跟踪保障等工作的全链条指导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建设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线上平台,将社会救助和突发事件处置进行有机结合,将本地区培育的社会应急力量纳入统一的救援指挥体系,指导社会应急力量在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救援。

  (三)加强政策支持。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社会应急力量制度体系,主动对接本地区优质的社会应急力量,通过购买服务、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多种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依据《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建立完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活动有关政策标准,积极推动将社会应急力量提供的社会应急救援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的装备支持,建立健全装备借用、保管、维修、调用等措施制度。

  (四)加强教育培训。指导社会应急力量按照能力建设要求,对核心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应急救护培训,鼓励社会应急志愿者参加各类救援资质培训,发展“一专多能”的救援能力。依托省级应急救援平台和省级培训基地,对救援队伍负责人、现场救援队长开展现场救援管理、指挥能力培训。探索建立社会应急力量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等共享共用训练资源和联合开展培训演练的工作机制。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社会应急力量的技能培训、应急演练拉动和竞赛比武等活动,不断提升社会应急力量技能水平。

  (五)严格考评奖惩。充分发挥社会应急力量在突发事件处置先期信息传送、防灾避险、紧急疏散、自救互救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动员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物资运输、配送及救援救灾物资接收、分发等工作。制定完善社会应急救援激励约束政策,加强先进和典型人物塑造,提升队员的荣誉感、使命感,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表现好的队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文明办、团委、民政等部门给予相应的表扬或奖励,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共同推动形成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不服从指挥调度、虚报瞒报、违规发布信息、盲目组织救援等不良行为的社会应急力量,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社会应急力量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充分认识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完善工作举措,扎实有序推进。

  (二)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建立社会应急力量建设长效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强化工作落实。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定期总结、分析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从理论、体制、制度和技术等多层次创新工作,推进建立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新格局。

  (三)严格督导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文明办、民政、团委等部门单位,每年对属地社会应急力量进行符合实际的督导检查,推动提高建设水平。对不接受管理指导、给应急管理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将不再列入社会应急力量培育和管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文明办 

  山东省民政厅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5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yjt.shandong.gov.cn/zwgk/zdly/yjjy/dwjs/202305/t20230519_4326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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