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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个体工商户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提升发展等各阶段发展需求,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推动出台涵盖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的帮扶措施,研究制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加大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和培育力度,构建精准培育政策体系,增强个体工商户稳定经营能力,巩固提升经营主体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为扎实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
根据个体工商户存续时间、经营规模、纳税情况和雇员人数等指标,将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为初创阶段的“生存型”,稳定经营的“成长型”和持续壮大的“发展型”。
(一)强化“生存型”创业指导。以“提质增量”为目标,提高个体工商户创业质量,激发“生存型”个体工商户创业创新活力。在经营项目选择、风险分析、政策咨询、合规经营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健全个体工商户在线办、就近办、异地办服务体系,推动准入与准营双向便利,推行个体工商户“歇业一件事”,完善个体工商户“停机保号”的支撑体系。各地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将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所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做好水电气供应保障和服务工作,降低个体工商户办理使用成本。组织食品行业专家和监管人员开展上门问诊服务,帮助食品生产者规范生产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
(二)促进“成长型”发展壮大。以“扩容增优”为目标,强化生产经营保障服务,支持“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金秋招聘月、戎耀归蜀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搭建劳动力供需线下对接平台。依托四川公共招聘网、四川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公共信息平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线上招聘服务。引导省内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开展职业技能、数字化经营、商标注册等方面的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购买社会保险,提高个体工商户抗风险能力。支持金融机构根据信用画像进行批量授信,合理设置贷款期限,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加大续贷投放,推广随借随还的循环贷模式。
(三)推动“发展型”转型升级。以“培优升级”为目标,加大转型升级发展培育力度,鼓励“发展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支持个体工商户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建立专属品牌,并在知识产权获取、运用、保护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指导个体工商户加强产品迭代、跨界合作、营销引流、规范管理,通过优化产品供给、打造特色IP、融合数字科技等途径,实现做大做强、转型升级。引导个体工商户利用“川质通”平台在线办理检验检测、计量测试等“一站式”质量技术服务。
三、推进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
在分型基础上,将经营状况好、发展潜力大、社会认可度高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名特优新名录”,并进行重点培育。
(一)深化“知名”类品牌创建服务。鼓励“知名”类个体工商户争创“天府名店”“天府名厨”,依托行业协会、专业咨询机构等构建品牌建设服务体系,指导“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提升商标管理、知识产权应用、品牌规划和品牌运营能力。加大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开展网络侵权监测,畅通侵权纠纷受理渠道,简化受理程序,缩短办案周期。行业主管部门加大“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宣传推荐力度,提高知名度和荣誉感,引导个体工商户小作坊向“小而美、小而精、小而优”转变,提升发展质量。
(二)给予“特色”类产业发展倾斜。鼓励市(州)、县(市、区)立足地方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产业,构建特色产业链,打造区域特色品牌。通过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公共服务,帮助“特色”类个体工商户融入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创新链。支持在特色步行街、商业综合体、重要交通枢纽等核心位置设立本地特色产品展示销售区,加大特色产品宣传推广力度。搭建交流合作平台,鼓励参加中国国际农交会、中国国际茶叶博览会、四川农业博览会、糖酒会等品牌展会。支持参与“乐购全川”系列消费促进活动和“味美四川”川派餐饮系列活动。
(三)扶持“优质”类传统技艺传承。引导“优质”类个体工商户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进传统工艺工作站建设,落实传承保护政策措施。帮助有家族传承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提升创意设计、生产技艺水平和推广销售能力,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推出百年老店、非遗传承、民族文化等系列宣传报道,开展优秀非遗工坊评选,支持参加非遗节、非遗购物节、天府旅游美食宣传推广等活动,提升社会知晓度。鼓励“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对主导标准制定单位给予支持。
(四)加大“新兴”类发展培育力度。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与平台经济深度融合,打造直播电商经济集聚区,鼓励平台企业优化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提供入驻便利,减免押金、宣传推广等费用,开展入驻个体工商户数字化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线上经营水平。引导“新兴”类个体工商户与企业协作,逐步构建资源共享、互惠互利、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支持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通过参加各类商品展览会,开展加工和服务贸易、劳务合作等经贸活动。开展网络餐饮“食安封签”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
四、健全完善制度机制
(一)健全政策宣传落实机制。加大已出台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渠道,提升政策的知晓度和覆盖面。强化政策解读,坚持“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的原则,帮助个体工商户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建立完善政策“直达快享”机制,推动政策兑现方式便利化,实现“免申即享”“快申快享”。建立政策评估、优化机制,对执行效果不佳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
(二)健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支撑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认定。研究出台针对不同类型的政策措施,特别是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培育政策。充分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做好政策宣传、调查研究、效果评估、诉求处理和党建指导等工作。
(三)健全党建引领推动机制。把服务发展作为个体工商户党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指导个体工商户党组织创新机制、丰富载体,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积极探索党建引领促进发展的有效途径,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依托全省各级“小个专”行业党委和市场监管所党建指导站,积极开展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纾困解难等活动。
(四)健全监测分析研究机制。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发展跟踪监测机制,完善调查样本,加强对本地区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吸纳就业、融资贷款、缴纳税费等多维度分析,摸清个体工商户发展结构特征,构建“全面覆盖+精准画像”的基础数据库。加强对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经营方式、人员结构、社会贡献、利益诉求等问题的基础性研究。
(五)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积极探索柔性执法,推广运用《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对满足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探索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保障措施
各地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本行业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工作指导。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细化工作方案,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自愿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公示等工作,及时做好异议申诉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和相关经营数据安全可控,个人身份信息不外泄。
附件:四川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分类培育工作方案(试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2024年5月24日
四川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分类培育工作方案
(试行)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将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个体工商户分类是在分型的基础上,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支持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
(一)基本概念
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型标准
1. 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 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 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 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2. 具体标准
(1)生存型:
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划定为“生存型”。
(2)成长型:
成立2年(含)以上,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10万元至100万元(含),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上一年度纳税金额大于0;
B. 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3)发展型:
成立2年(含)以上,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不含)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B. 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3名(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C. 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的商标;
D. 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注:统计部门纳入升规入统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为发展型。
(三)工作举措
1. 分型方式
首次分型以2024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报数据进行判定,每年同期进行一次集中分型判定动态更新。分型判定中,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和税务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7月底前将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反馈市(州)市场监管局,8月中旬前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时间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分型判定。对新设立个体工商户,设立完成即同步标注至“个体工商户名录”;对实施“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完成转型登记同时同步移除。
2. 查询公示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 异议处理
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权限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报省市场监管局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
(一)基本概念
1. “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 “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 “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 “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标准
1. 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 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C. 有欠缴税款的;
D. 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两年内,被税务机关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E. 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 参考标准
各市(州)或县(市、区)在参考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行业特征、特色产业等进行调整,研究细化制定本地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1)“知名”类:
“知名”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的产品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曾获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荣誉的;
B. 个体工商户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商标、品牌、专利等,且有一定辨识度、知名度的;
C. 获评县级以上“放心舒心消费示范单位”“食品安全示范店”等诚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D. 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县级以上示范、奖励的。
(2)“特色”类:
“特色”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从事本地重点发展行业、特色产业,且有一定行业引领或特殊贡献作用的;
B. 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的;
C. 经营本地具有代表性的旅游接待、传统手工艺、土特产品和特色餐饮服务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
D. 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如获评等级旅游民宿、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等;
E. 个体工商户从事“川字号”等特色产业或提供配套服务的。
(3)“优质”类:
“优质”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稳定吸纳就业的;
B. 拥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
C. 个体工商户从事与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传统技艺、少数民族文化、农村生产生活遗产等传统文化产业相关的;
D. 经营者或主要管理人员获得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县级以上技能荣誉并从事关联行业;
E. 参与标准制定、实施标准,推动行业质量提升的;
F. 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
(4)“新兴”类:
“新兴”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从事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等新兴经济相关产业链的生产经营活动;
B. 依托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从事线上经营、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且口碑评价较好的;
C. 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或对助力乡村振兴、文化传承、扶贫助贫、知识科普等作出积极贡献的;
D. 经营者从事“四新”经济形态,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三)工作举措
1. 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
(2)部门推荐:在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情况下,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进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
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实施初期,各地可以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育本区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 数量比例
各市(州)“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应当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市(州)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辖区内各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比例。
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3. 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各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依托培育平台,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4. 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推荐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按属地原则进行自主申报。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指导符合本地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部门推荐的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按流程进行材料审核、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按照逐级复核的原则,由市(州)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实地复核,抽样比例不得低于申报数的10%,省市场监管局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复核中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不予认定,并将复核通过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表彰、表扬的优秀个体工商户,且满足分类标准的,优先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5. 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 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 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 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 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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