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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时间:2024-05-25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2024年以来,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以“保安全”和“反欺诈”为主题,持续开展“铁拳”行动,加强统筹协调,深入推进行风建设,优化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加油站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0号车用柴油(Ⅵ)案

  2024年4月25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乌鲁木齐市某加油站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0号车用柴油(Ⅵ)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1万元,并处罚款31.8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乌鲁木齐市某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Ⅵ)进行抽样检验,1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3日购进18.66吨0号车用柴油(Ⅵ),货值金额14.55万元,至1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核查时,该批柴油已销售完,违法所得2.71万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对不合格油品的查处,促使油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商更加重视产品质量,提高油品的质量水平,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推动行业向高质量发展。同时,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巴州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3日,巴州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燃油加油机主板7块,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2.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9日,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2台在用燃油加油机(对应4把加油枪)。根据举报提供的操作指令,执法人员使用10升标准金属量器进行加油量测试,结果输入操作指令前与输入操作指令后,加油站付油量误差达+6.5%。经向加油机生产厂家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查证,上述加油机主板、监控微处理器及编码器均非原厂生产产品,且经轮台县质量与计量检测所检定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从一加油机销售员处购买加油机作弊密码,于2023年4月10日在加油站使用的2台加油机、3把加油枪上安装使用该作弊程序,至2023年12月9日案发,通过使用被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获销售金额602.55万元。

  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巴州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加油机作弊行为破坏了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损害了社会信任,使消费者对于加油站和整个行业的信任度降低,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和惩处加油机作弊行为,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伊犁州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6日,伊犁州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电动车行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快马电动自行车、没收不合格快马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8日,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监督抽查结果交办通知,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检查。经查,霍城县某电动车行2023年5月从乌鲁木齐以1150元/辆的价格购进快马电动自行车5辆,以1600元/辆的价格销售3辆,货值金额8000元,违法所得1800元。该批次快马电动车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因导线布线安装项目、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4-2018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快马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导线布线安装不合格,极有可能在电动自行车使用过程中造成导线外皮磨损、接插件脱落、意外触电等情况,可能造成短路、损坏电气部件,无法正常骑行,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会给自身生命安全和交通安全带来巨大的隐患,霍城县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共同筑牢交通安全底线。

  4.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宾馆哄抬住宿服务价格案

  2024年3月19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某宾馆哄抬住宿服务价格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哄抬住宿服务价格行为,并给予103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9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宾馆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2月17日部分房间入住成交价存在较大幅度涨幅情况。经查:当事人209房间2月14日入住成交价120元、15日80元、16日未入住、17日200元,涨幅达67%;215房间2月14日140元、15日130元、16日未入住、17日290元,涨幅达107%;315房间2月14日105元、15日80元、16日未入住、17日290元,涨幅达176%。2月17日因吐鲁番大风天气,交通管制,滞留吐鲁番人员较多,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住宿服务价格,期间违法所得415元。2024年2月27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将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面对突发性灾害事件,部分商家擅自提高服务价格,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仅严重违背了商业道德,也有失公德。本案的查处,进一步引导经营者要依法依规经营,严格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5.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酒店不执行政府定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案

  2024年2月7日,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酒店不执行政府定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7日,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哈巴河县某酒店收取转供电费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2023年5月至9月,该酒店作为转供电主体共向2家餐厅收取电费。根据国家电网电费账单及抄表记录计算,该酒店5月至9月应分别向两家餐厅收取电费24549.47元和10740.61元,实际分别收取了25793.6元和11245.51元。违反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8〕820号)的相关规定,向终端用户多收取电费共计1749.03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政策红利应当惠及至每一个终端用户,切实降低实体经济经营成本。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的查处,对转供电主体起到了震慑作用,确保了电价政策红利能惠及到终端用户,为优化营商环境起到积极的影响。

  6.克州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购房者测绘费案

  2024年3月11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购房者测绘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期限届满未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3926元、罚款4.3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8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购房者测绘费。经查明,当事人于 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1月在办理不动产证期间先后向44户购房者违规转嫁测绘费,至被执法人员查处共向购房者收取费用2.1563万元。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于15日内将多收的价款退还购房者,截至2024年2月1日,当事人已通过银行卡转账、当面退款、微信转账等方式将多收的价款1.7637万元退还给购房者,剩余8户3926元,因公示期(15天)未联系到业主,未退款依法予以没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购房者测绘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违规向购房者转嫁测绘费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或相关人员在销售房屋过程中,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向购房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或款项的行为。此行为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导致公众对房地产行业的信任度降低。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坚决查处,对经营者起到有力震慑作用。

  7.和田地区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房地产项目营销中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2月19日,和田地区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房地产项目营销中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77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日,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营销的《泰仁·金茂府》房地产项目外墙上有3米×10米、印有“买62㎡送138㎡、买一层得三层”字样的宣传海报;售楼部内发现维汉双语宣传单,印有“对望墨玉县最大的黄金珠宝城、价值无限”“毗邻MARPAT幼儿园、墨玉县第三幼儿园、墨玉县第七幼儿园、墨玉县四小、墨玉二小,直面墨玉县维吾尔医院、友谊医院、艾则孜爱心医院、民光眼科医院”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在房地产项目营销中发布投资回报以及到达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等虚假广告的行为。该宣传海报及宣传单由当事人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口头协议设计并委托印刷厂印制,印制费0.384元/张,共印制5000张,费用为1920元,至被执法人员查处已发放500张。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售房营销中发布虚假宣传、使用投资回报等内容广告的行为,破坏了广告的真实性这一根本性基础,由于虚假广告的误导,使消费者的财产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给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阻碍,对整个经济制度与经济秩序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通过办理此类案件,既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制止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理人的违法广告行为。

  8.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五金批发商行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燃气灶、电线电缆和燃气调压器案

  2024年1月4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五金批发商行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燃气灶、电线电缆和燃气调压器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燃气灶具、电线电缆及燃气调压器共30台/卷/盒,罚款1351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8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五金批发商行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摆放有待售的3卷电线电缆、3台液化气灶和24盒燃气调压器,以上产品标注的生产厂家查询不到,且调压器管径上没有可调节的过流切断装置,随即对上述产品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待售的3卷电线电缆、1台液化气灶及5盒调压器系伪造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2台液化气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19盒调压器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187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伪造厂名厂址和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灶具是用火直接加热烹调器皿的燃气燃烧器具,其中家用燃气灶为强制性认证产品。消费者购买家用燃气灶具时,要注意查看产品铭牌,确认产品的名称和型号、使用燃气类别、额定燃气供气压力、额定热负荷等信息是否齐全,特别是是否有CCC认证标识。                                   

  9.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陈某枸杞干果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8日,新疆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侵犯“精河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下旬,当事人从精河县托里镇某枸杞收购加工厂以4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散装枸杞100公斤,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街某包装商行购进标有“精河枸杞”字样的礼盒,进行分装后销售。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精河县枸杞协会的许可,销售侵犯精河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枸杞礼盒上突出使用了“精河枸杞”文字起到标识产品来源作用,具有商标性使用效果,会使相关公众据此认为涉案产品源于精河地区,可能造成消费者对产地误认。严厉打击侵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违法行为,对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管理,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名称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10.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案

  2024年3月3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8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张贴的A4纸提示内容含有“贵重物品自行保管,如有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等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在市场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专业水平有限等因素的制约,格式条款提供者往往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的原则,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醒消费者遇到不公平格式条款时要积极投诉举报,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格式“霸王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要落实好消费维权首位责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切实加强经营者销售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诚信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树立经营者良好形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405/a13280710a124ba391f4c4a148d7f81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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