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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3年第二批

时间:2023-11-29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3年第二批

  典型执法案例

  (非煤矿山)

  为督促非煤矿山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国家矿山局梳理了四个非煤矿山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警示矿山企业严格依法依规生产。

  1.2023年4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矿业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人员进行矿山生产作业,开采出的成品荒料约200立方米,堆放在开采区域的西北方,剥离的废料堆放在开采区域周围。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矿业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2023年4月27日,接到电话举报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一采石场存在非法采矿行为,萝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某采石场现场核查检查,发现该采石场涉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随即立案调查。经查,该采石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2019年10月份开始存在生产行为,且主要负责人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进行生产。该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该企业处230000.00元罚款。

  3.2023年5月9日至5月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贵州局,贵州省应急管理厅,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共同对松桃县某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锰矿开展抽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超能力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图纸未及时更新、未按规定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通风管理不符合规程要求等多项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该企业36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总计1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2023年6月6日,国家矿山局山西局对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某金属矿进行检查,发现项目部负责人陈某在通风斜坡道坡底抽烟。上述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灵丘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陈某罚款5000.00元。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mine-safety.gov.cn/zfxxgk/fdzdgknr/sgcc/sgalks/202306/t20230628_4700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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