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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3年第三批

时间:2023-11-29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3年第三批

  典型执法案例

  (非煤矿山)

  为督促非煤矿山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国家矿山局梳理了三个非煤矿山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警示矿山企业严格依法依规生产。

  1.2023年7月24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行委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井下部分局部通风机、电缆、变压器、配电柜无矿安标志等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2023年9月4日,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某石灰石矿时,发现该企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55000.00元,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25000.00元。

  3.2023年9月4日,辽宁省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地下开采建设项目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斜坡道开口标高和位置与安全设施设计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责令采区停止建设并处人民币110000.00元罚款,对总经理刘某处人民币20000.00元罚款,对技术科长高某处人民币20000.00元罚款。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mine-safety.gov.cn/zfxxgk/fdzdgknr/sgcc/sgalks/202309/t20230928_4700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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