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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二场)

时间:2023-11-18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2月3日下午,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二场)。会上介绍了,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快速反应、严防死守、全力以赴,坚持奋战在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药店、医院、大街小巷、乡镇村组等抗击疫情的一线市场监管岗位,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切实加强野生动物和活禽市场监管

  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条措施》要求,制定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十条措施和关闭活禽交易市场十条措施,依法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严禁农贸市场、超市、餐饮、电商平台等售卖野生动物及产品。停止市场活禽交易和宰杀。暂停城乡集体聚餐。截至2月2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53106人次,检查经营场所24201个次、经营户79967户次,关闭活禽市场交易区(交易点)2673个。

  切实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用品价格监管

  制定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违法行为认定处理和监管工作指导意见,明确销售相关商品中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加强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监管,严肃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立案查处的案件,一律从重从快予以处罚,坚决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截至2月2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检查口罩经营户25197户次,药品经营户28807户次,检查消毒杀菌用品经营户23705户次,检查中共发现违法违规行为70起,已按正常行政处罚程序调查处理。

  切实加大各类市场监管

  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市场的监管,坚决从快从重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确保全省粮油菜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加强相关防疫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积极协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处矛盾纠纷,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多措并举建立健全网上办、零见面、保安全行政审批服务应急措施,全力服务全省企业和群众。

  在下一步工作中,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全力以赴做好市场监管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记者提问

  现在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哄抬物价的情况,请问,哪些情形构成哄抬价格?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继先:

  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下情形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是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我局于2月1日下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违法行为认定处理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市监办发〔2020〕4号)明确规定,库存商品销售价格高于2020年1月19日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价格的;商品购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价(或差率)超过之前差价(或差率)的;所售商品在2020年1月19日之前无实际交易价格,购销差率超过20%的,可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经营者违反上述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如经营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价格法》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原文链接:http://amr.yn.gov.cn/info/1054/71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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