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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经营主体注销便利化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省市场监管局坚持守正创新,突出“链式思维”,联合省法院、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市场主体注销“服务链”进一步提升注销便利化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11月16日起施行。
一是实行经营主体注销“一网查询、同步指引”。《通知》要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通过青海省经营主体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将经营主体注销登记、印章缴销、社保注销、住房公积金销户、医保协议解除、税务清税、报关单位海关备案注销、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等经营主体注销关联业务的具体规定、材料目录、申请表、经办机构联系方式、相关信息化系统网址等对社会进行公示,方便经营主体进行查询或下载,有效指引经营主体办理相关注销业务。
二是实行经营主体注销“信息共享、联动办理”。《通知》明确,经营主体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即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公示期内对经营主体是否存在未结清费用、正在诉讼等情形未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简易注销登记。经营主体申请办理一般注销登记时,实行“照税”“照章”“照险”“照金”“照证”“照关”“照医”“照银”注销联动办理,税务部门将清税信息推送至登记机关的,经营主体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免予提交清税证明;经营主体注销登记后,省市场监管局即时将其注销登记信息和注销登记通知书电子文档推送至省级有关部门,经营主体办理印章缴销、社保或住房公积金注销、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等业务时,免予提交纸质版注销登记通知书;有关部门获取经营主体注销登记信息后,可以依法注销行政许可、报关单位备案、解除医保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后视同已提交注销报告,无需另行报送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三是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通知》明确了经营主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印章缴销、社保注销等业务时的主体责任;经营主体在注销登记后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后认定存在虚假注销登记情形的,应当撤销经营主体注销登记。同时,《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强化社保注销、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等其他注销业务监管。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大经营主体注销政策的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提升经营主体注销“一网服务”能力,确保《通知》各项措施落实落细,有效实现经营主体注销“一网查询、同步指引、信息共享、联动办理”,促进我省经营主体“新陈代谢”、结构优化、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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