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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市场主体注销“服务链”进一步提升注销便利化水平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11-01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经营主体注销便利化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经营主体注销“一网查询、同步指引、信息共享、联动办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法院、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西宁海关、人行青海省分行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市场主体注销“服务链”进一步提升注销便利化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22年3月1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对经营主体注销登记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我省已建立的经营主体注销便利化服务机制已不能完全满足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同时,经营主体注销还涉及印章缴销、银行账户注销、行政许可注销等关联业务。因此,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涉及经营主体注销的相关部门印发了《通知》,通过建立经营主体注销“服务链”,推动实现经营主体注销“一网查询、同步指引、信息共享、联动办理”,进一步提升我省经营主体注销便利化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由3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了建立经营主体注销“服务链”进一步提升注销便利化水平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为主要措施及分工,包括经营主体注销“府院”联动办理和部门联动办理两项主要措施,明确了市场监管、法院、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医保、政务服务监管、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在推动实现经营主体注销“一网查询、同步指引、信息共享、联动办理”中的具体职责。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从加强协同配合、提升“一网服务”能力、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总结提升四个方面对落实落细经营主体注销便利化改革举措做出了要求。

   三、《通知》明确的注销便利化措施有哪些?

   (一)实行经营主体注销“一网查询、同步指引”。各有关部门通过“一网服务”平台将经营主体注销登记、印章缴销、社保注销、住房公积金销户、医保协议解除、税务清税、报关单位海关备案注销、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等经营主体注销关联业务的具体规定、材料目录、申请表、经办机构联系方式、相关信息化系统网址等对社会进行公示,方便经营主体进行查询或下载,有效指引经营主体办理相关注销业务。

   (二)实行经营主体注销“信息共享、联动办理”。

   1.经营主体注销“府院”联动办理。一是经营主体申请简易注销时,省市场监管局即时通过数据接口对该经营主体是否存在“正在诉讼”的情形进行查询,对不存在“正在诉讼”情形的,登记机关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二是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将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书、指定清算组的决定书及相关裁定文书等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免予收取有关材料。

   2.经营主体注销部门联动办理。

   (1)优化“一网服务”平台入口。优化青海政务服务网账号注册和“市场主体注销专区”登录方式,提升注册和登录便捷度,实现与“一网服务”平台账号互认、无缝衔接、无感转换,申请人线上办理市场主体注销业务的,直接登录青海政务服务网“市场主体注销专区”进行办理。

   (2)实行简易注销“信息共享、联动办理”。经营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示简易注销信息的,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即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级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在法定公示期内对经营主体是否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等情形进行核对,有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在法定公示期届满后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3)实行一般注销“信息共享、联动办理”。

   一是“照税”注销联动。经营主体通过“一网服务”平台填报注销登记信息时,登记机关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实时与税务部门涉税数据进行核对,经营主体存在未办结的涉税事项时,平台自动提醒经营主体及时前往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经营主体已办结所有涉税事项的,税务部门实时将清税证明信息推送至登记机关,经营主体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免予提交清税证明。

   二是“照章”注销联动。在“一网服务”平台中增加印章缴销功能,经营主体可以通过该平台选择办理印章缴销。登记机关办结注销登记后,由平台将印章缴销信息和注销登记通知书电子文档推送至经营主体自行选择的印章刻制企业,经营主体携带实体印章到其选择的印章刻制企业门店办理印章缴销时免予提交纸质版注销登记通知书。

   三是“照险”注销联动。经营主体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省市场监管局在经营主体注销登记后,即时将相关信息和注销登记通知书电子文档统一推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各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信息,依法依规做好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相关工作。

   四是“照金”注销联动。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的经营主体注销的,省市场监管局即时将相关信息和注销登记通知书电子文档推送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时不再收取纸质版注销登记通知书。

   五是“照证”注销联动。经营主体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的,但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未主动申请注销许可证的,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接收到平台即时推送的注销信息和注销登记通知书电子文档后,依法注销行政许可。

   六是“照关”注销联动。经营范围中含有“报关业务”“货物进出口”等字样的经营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告清算信息的,省市场监管局即时以“弹窗”方式提醒有关经营主体核实是否需要办理报关单位备案注销手续。有关经营主体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规定依法注销报关单位备案。

   七是“照医”注销联动。定点零售药店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省市场监管局即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医保局,有关医保经办机构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解除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协议。

   八是“照银”注销联动。经营主体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省市场监管局在经营主体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即时将相关信息和注销登记通知书电子文档推送至有关银行,经营主体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需要提交注销登记通知书的,免予提交纸质版注销登记通知书。

   九是外商投资企业注销联动。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后视同已提交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四、《通知》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一)明确经营主体责任。经营主体办理注销登记、印章缴销、社保注销、住房公积金销户、税务清税、报关单位海关备案注销、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等业务时,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二)强化注销前信息共享。经营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示简易注销信息的,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即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公示期内对经营主体是否存在未结清费用、被立案调查、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等情形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的经营主体公告清算信息的,省市场监管局即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督促市场主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

   (三)加强营业执照管理。登记机关依法作出注销登记决定的,经营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四)加大虚假登记监管力度。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注销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经营主体注销登记。虚假注销登记被撤销的经营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注销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营主体登记。

   (五)强化其他注销业务监管。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经营主体注销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营主体已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经营主体办理报关单位备案注销时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通知》什么时候施行?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通知》将于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70D76D27-5C2C-469A-B628-657F9E9AFA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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