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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要点解读

时间:2023-10-31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一、文件为什么要专门强调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明码标价的义务?

  目前,本市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家电)维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自主制定。在自主定价的同时,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按规定履行明码标价义务,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防止出现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明码标价对于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正当竞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家电维修服务由于行业本身的一些特点,个别经营者的明码标价意识相对淡薄,容易出现看人喊价、随口要价、价外加价等不符合明码标价精神的行为,引起价格纠纷。因此,文件专门强调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依法公开标示家电维修服务的价格等信息。

  二、如何理解通过网络方式提供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明码标价义务?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一些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通过网络搜索平台、电商平台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家电维修服务或者销售相关产品。对于这种情况,文件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要求,规定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应当强调的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家电维修服务或者销售相关产品,不能减免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明码标价法定义务。文件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平台内(场所内)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其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三、文件对收取上门费的规定是出于哪些考虑?

  个别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在提供上门维修服务时,往往在未提供任何维修服务的情况下,单独向消费者收取一项上门费用,导致出现不少价格纠纷。这种情况下,相关经营者实际将上门行为单独作为一项有偿服务进行提供,应当依法履行明码标价的义务。文件明确,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单独收取上门费用的,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在上门前主动告知消费者,经消费者确认后方可提供单独的上门服务并收费。做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收取上门费除明码标价外,为什么还要在上门前主动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的,维修人员应当在服务前主动向消费者出示与在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等,以便于消费者选择、查询。然而,维修人员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或价格手册之前,上门行为已经发生,个别经营者单独就这个已经发生的上门行为收取上门费用,实际上没有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的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文件规定相关经营者单独收取上门费的,在上门行为发生之前,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经消费者确认后方可提供上门服务并收费。

  五、文件如何确保收取上门费用的经营者尽到提前告知义务?

  文件规定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如实介绍维修服务相关价格信息,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效保存上门前或者服务前主动告知消费者收取上门费用或者特殊服务费用的相关资料。在发生价格纠纷后,经营者应当通过自身保存的相关资料,证明其确实尽到了提前告知义务。

  六、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家电维修服务经营应当履行哪些明码标价义务?

  提供家电维修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了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存在辅料或者零配件费用的,还应当列明相关产品的品名、数量、价格等信息。出具结算清单,有利于消费者验证经营者是否严格按明码标价的内容进行结算,从而防止出现低标高结、两套价目表等问题的发生,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原文链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zcjd/202310/t20231027_3288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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