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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市监发〔2023〕519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第二批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市监认证函〔2023〕329号),监督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和检验检测活动,提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局工作安排,省局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第二批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对象和比例
本次监督抽查的对象为全省获得省级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比例原则上为5%,其中:食品、建材、珠宝玉石等重点领域加大抽查比例,分别为10%、10%、20%;省局第一批“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及专项抽查已覆盖的能源、环境监测、机动车领域不列入此次抽查范围。往年监督抽查存在问题的、涉投诉举报、不参加省级能力验证或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未按时完成统计直报的机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
二、抽查依据及重点工作任务
(一)监督抽查主要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16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
(二)重点工作任务。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检验检测结果是否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是否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是否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篡改编造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抽查工作实施安排
(一)机构自查自纠。为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意识,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自查表》(详见附件)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自查表留档备查,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
(二)开展现场检查。10月26日前完成参与监督抽查人员培训,检查员分组,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对象,全面开展机构现场检查。本次监督抽查采取“飞行检查”方式,由各检查组提前24小时告知被检查机构,被检查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或逃避现场检查。本次监督抽查通过陕西省检验检测监管综合平台进行,各检查组监督抽查结果通过平台报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及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工作由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完成;省局将对现场检查工作进行随机抽查。
(三)及时公示抽查结果。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能的及时填写案件线索移交单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监督抽查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查漏补缺,形成总结报告报省局认证监管处。同时,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
四、工作分工
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负责抽取监督抽查对象及选派专家(专家劳务费差旅费暂由省局承担);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选派监管人员组织开展辖区内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并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置,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参与现场检查并做好配合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是省局考核各市(区)质量工作的重点项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抽查工作,强化组织保障,严格按照工作要求,主动发现线索,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印发通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积极营造诚信守法、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工作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检验检测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有价证券或礼品等,不得参加检验检测机构组织的任何形式的参观或宴请等。
省局联系人:俞海源,电话:029-86138596;
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联系人:马雯瑶,电话:029-82289802。
附件: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自查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自查表
基本信息 | 法人单位名称 (必须与营业执照 或法人证书一致) | 单位地址 |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 被授权机构 名称 | 证书 编号 | 发证机关 名称 | 批准 日期 | 有效 日期 | 最高 管理者 | 最高管理者 联系电话 | 技术 负责人 | 授权 签字人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
1 | 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 检查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授权文件: (1)企业性质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2)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团法人应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证书; (4)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非独立法人的,应获得所属法人的授权,有授权文件及不干预检验检测活动的声明(或文件)。 (6)机构如果已经依法终止,应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 (是/否/不适用) | ||||||
2 | 机构依法设立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分场所应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 (是/否/不适用) | ||||||
3 | 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 | (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或与之相关的内容。 (2)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 (3)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研发、维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4)机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应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以及数据、结果和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的规定。 (5)机构是否存在接受影响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公正性的行为,如利用“国家中心”牌子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政策性业务进行有违公正性的不正当市场竞争情况。 (6)机构是否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 (是/否/不适用) | ||||||
4 | 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 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 (是/否/不适用) | ||||||
5 | 在资质认定证书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 (1)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 (2)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注销或吊销,不得继续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者结果。 (3)机构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授权时间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 (是/否/不适用) | ||||||
6 | 检验检测过程规范要求。 | (1)机构及其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检查是否与委托人作出约定。 | (是/否/不适用) | ||||||
7 | 人员管理要求。 | (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2)检验检测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相关岗位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技术能力。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领域范围内签发报告。 | (是/否/不适用) | ||||||
8 | 数据和信息管理要求。 | 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是/否/不适用) | ||||||
9 | 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 (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2)现有仪器设备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3)现有人员能够满足检验检测需要。 (4)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项管理文件制定合理,员工对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认同、熟悉并有效运用。 (5)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 (是/否/不适用) | ||||||
10 |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1)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 (2)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具有可溯源性。 (3)检验检测报告用语规范,依据明确;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 (是/否/不适用) | ||||||
11 | 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 (1)机构应制定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以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4)不存在其他错误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为。 | (是/否/不适用) | ||||||
12 | 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以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 | |||||||
13 |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未经检验检测;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 | (是/否/不适用) | ||||||
14 | 规范实施分包。 | (1)若存在分包需求,应制定有关分包规范实施的管理文件。 (2)实施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分包给已经取得相关项目资质认定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情况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3)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的完整报告应当归档,妥善保存。 | (是/否/不适用) | ||||||
15 | 机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2)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等内容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 (是/否/不适用) | ||||||
16 | 按要求上报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 (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按《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统计信息。 (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检查资质认定部门网上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 (3)核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能力附表是否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检验检测机构查询及信息公示平台上进行公示。 | (是/否/不适用) | ||||||
17 | 参加能力验证。 | 制定制度,按要求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检查本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和结果。 | (是/否/不适用)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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