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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一条要求,指导和督促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临时备案管理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等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沪市监食协〔2023〕480号),为各级包保干部开展督导和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
该指南从工作依据、适用范围、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安全员的配备、食品安全员的职责、食品安全动态管理、食品安全员培训考核、从业人员道德培养和硬件条件改善等8个方面对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进行引导和规范,尤其是对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配备的食品安全员工作职责和“日管控”风险管控重点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该指南的出台,进一步明晰了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求,有利于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基层监管人员、包保干部更好地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水平,同时切实减轻小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担,防止执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一刀切”“走过场”的问题。
下一步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指南要求,指导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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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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