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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1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规定》相关要求,省局研究制定印发了《四川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省消费品召回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保障了消费品质量安全,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目前《暂行办法》已到期。结合《暂行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消费品召回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了《四川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根据需要,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负责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部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完善产品伤害监测体系,提高产品安全、环保、可靠性等要求和标准。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力度,扩大召回范围,健全缺陷产品召回行政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和市(州)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的各项职责,消费品召回监管职能进一步下沉,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更具体、清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依法参照执行了部分职责,有利于更好地实施工作衔接。
(二)明确了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局)在产品监督抽查、案件查办、投诉举报等方面涉及的消费品缺陷信息的通报。
(三)明确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消费品缺陷相关信息报送要求,规定了应当报送的情形,以及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的收集主要方式途径、工作方法和程序。
(四)明确了消费品缺陷调查的启动程序,规定了生产者实施主动召回的程序和需要填报的书面材料,明确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企业实施主动召回所采取的主要工作方式和工作主要内容,并明确了生产者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置方式。
(五)设置了缺陷异议的处理方式,明确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缺陷召回的审核督促责任以及转报责令召回责任。
四、《办法》的实施期限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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