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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江西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和管理,推动全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高质量开展,持续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省市场监管局和省消保委联合发布了《江西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202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厅字〔2022〕23号)。2023年6月,江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同意设立江西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等3项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的函》(赣评组办函〔2023〕63号)。上述文件都明确规定,省、市、县级创建示范活动经批准方可开展,江西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时限为2023年4月-2028年4月,评估周期为1年。据此,我省2017年9月印发实施的《江西省工商局 江西省消保委关于全面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省、市、县层级自行创建的工作模式已不符合国家、省上相关文件要求,必须进行修订。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有哪些?
(一)有利于规范创建示范单位认定。制定《管理办法》,统一全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和流程,明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方便创建对象对照《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同时,省、市、县(区)创建办组织创建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避免了各地标准不一、政出多门。
(二)有利于督促创建对象履行主体责任。《管理办法》明确了创建对象申报条件,要求积极参加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等条件;提出被认定为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要主动接受监管部门、消费者及社会各方监督,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通过创建活动督促创建对象严格履行经营主体责任,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三)有利于优化环境促进消费。《管理办法》立足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消费者组织、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构建放心消费环境共创共享格局。通过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消费维权机制,畅通消费投诉渠道,提升商品和服务消费的质量安全水平,切实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促进消费提质扩容。
三、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有哪些?
《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工商总局等27部门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7〕252号)、《关于同意设立江西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等3项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的函》(赣评组办函〔2023〕63号)等,借鉴吸收有关省市和部门示范创建的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
四、《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引导创建、组织申报、评估审核、社会公示、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第一章,总则(1-5条),明确了出台的目的和依据,以及省、市、县(区)三级机构的职责。第二章,申报创建(6-11条),规定了申报单位的条件、需提交的申报资料和审查时限。第三章,创建认定(12-19条),主要包括创建认定的步骤流程、创建对象公示、发放认定对象奖牌等内容。第四章,监督管理(20-22条),要求认定单位履行社会主体责任,并明确了动态管理机制。第五章,附则(23-26条),对《管理办法》解释权、实施日期等辅助性内容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一)关于组织机构及职责。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由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组成。省创建办负责全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设区市创建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申请复审、评估复审和政策指导。县(区)创建办本行政区域内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申请初审、评估初审、培育引导和日常管理。
(二)关于申报条件和时限。参与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是指取得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提供与生活消费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企业(包含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和大中型电商),以及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区)创建办提交申报资料;县(区)创建办初审,于每年4月30日前上报所在地设区市创建办;设区市创建办复审,于每年5月31前上报省创建办;经省创建办同意后,创建对象开始创建活动;创建活动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三)关于创建认定步骤流程。按照创建对象自评申报、县(区)创建办初审、设区市创建办复审和实地检查、省创建办评估抽查的步骤实施。 评估合格的,省创建办将合格创建对象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认定为江西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发放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四)关于监督管理要求。一是示范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被认定为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应当切实履行放心消费公开承诺,主动接受监管部门、消费者及社会各方监督,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二是对示范单位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如示范单位有弄虚作假、干扰认定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等5种类型,省创建办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约谈、警示,直至公开撤销示范认定。
六、《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申报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区)创建办提交下列申报资料:
(一)放心消费创建申报表;
(二)主体登记证明文件、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凭证复印件;
(三)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报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党建、放心消费创建、产品质量、信用监管、维权服务等方面的荣誉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放心消费创建方案;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七、《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撤销江西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情形有哪些?
江西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创建办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约谈、警示,直至公开撤销示范认定:
(一)弄虚作假、干扰认定工作的;
(二)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生态破坏事件、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的;
(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明显下滑、不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或者存在其他突出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认定情形的。
撤销认定的,向社会公告,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八、《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设区市、县(区)级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创建条件,那么设区市、县(区)是否还可以认定命名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答: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文件要求,创建示范活动获得批准的设区市、县(区),可以开展创建、认定命名工作。未获批准的,可指导创建主体申请创建省级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
九、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收取费用吗?
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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