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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2021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制定施行,是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
为贯彻总局《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提升我省市场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确保总局文件实施的严肃性,同时为进一步细化明确举报奖励相关规范要求,确保举报奖励实施可操作性,在经达两年具体实施实践的基础上,针对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有必要依据《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授权对相关内容和实施操作作出我省具体措施。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财政厅积极推进落实《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具体工作实际,对相关内容和实施操作进一步细化,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制订的过程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财政厅依据《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授权,参照其他省的做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较大数额罚款”、“举报奖励发放程序”、“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保护举报人措施”等事项进行了相关规定,并充分征求省药监局、省局内部机构以及各级市场监督部门的意见建议,制订了《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我局与省财政厅严格按照程序规定,于2023年3月31日将《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在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8月31日,我局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若干措施》。
三、主要内容
(一)界定《若干措施》适用范围。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界定的举报奖励范围,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违法行为作为举报奖励范围,同时,明确重大违法行为是指: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二)明确“较大数额罚没款”额度。
依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关于听证范围的规定,参考其他省份市场监管部门做法,将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确定为属于我省“较大数额罚没款”的标准。另外,考虑垄断案件、传销案件案值通常较为巨大,可能作出处罚的罚没款较高,需要区别于市场监管领域一般的案件,参考其他省市的做法,对垄断案件、传销案件明确为较大数额罚没款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三)细化举报奖励操作程序。
结合江西实际,对奖励程序进行具体细化和补充,实现全流程闭环。从奖励告知、奖励申请、奖励审批、奖励发放的全过程,对相关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明确了被处罚人提出复议诉讼、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提出异议、奖励领取延期办理等操作程序,使基层实操性更强。
(四)提高内部举报人奖励标准。
按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授权,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在征得本级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为有效获取关键案件线索、提升打击精准度,《若干措施》增加内部举报人奖励条款、对符合条件的内部举报人奖励标准提高最多1倍。
(五)设立举报人保护制度。
为更好保护举报人,切实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若干措施》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建立专门举报奖励档案,安排专人负责,确保举报人合法权益得到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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