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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不适宜市场主体名称纠正办法》 政策解读

时间:2023-07-10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一、《青海省不适宜市场主体名称纠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依据和原则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不适宜市场主体名称纠正遵循“谁登记、谁纠正”的原则,由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进行纠正。登记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存续时间、名称危害程度、关联成本等因素,审慎认定名称是否需要纠正。

  二、《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是我省各级登记机关开展不适宜市场主体名称纠正工作的主要依据,但上述规定较为原则,特别是对名称纠正的认定、告知、权利保障等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各级登记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也不利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办法》。

  三、什么是不适宜市场主体名称纠正?

  根据《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宜市场主体名称纠正是指登记机关发现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的组成要素或者整体构成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登记机关对该名称进行规范的行政行为。

  四、认定不适宜市场主体名称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中的组成要素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市场主体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

  (二)市场主体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但该字词非行业限定语;

  (三)市场主体名称中含有“(中国)”字样,但该市场主体非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市场主体名称中无字号或者字号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

  (五)市场主体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六)市场主体名称中的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不规范。

  注:市场主体名称的组成要素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整体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包含繁体字、异体字等非规范汉字;

  (二)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四)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五)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九)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五、登记机关如何纠正不适宜市场主体名称?

  登记机关纠正不适宜市场主体名称的程序详见下图:


  

  

  

  

  

  

  

  

  

  

  

  六、市场主体名称被认定为不适宜后登记机关如何处理?

  市场主体应当自收到登记机关的市场主体名称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市场主体名称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名称变更前,由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市场主体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经登记机关承担信用监管工作的机构审批后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有关市场主体有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其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有关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名称被认定为不适宜的市场主体享有哪些权利?

  登记机关认定市场主体名称依法应当纠正的,应当向市场主体送达市场主体名称认定告知书,市场主体自收到市场主体名称认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同时,市场主体对登记机关作出的市场主体名称纠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办法》什么时候施行?

  《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后,省市场监管局将指导各级登记机关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时间、文书等要求,规范地纠正不适宜经营主体名称。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7E5F3058-8404-483F-B00B-42122B3754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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