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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某油脂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管控等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案及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行为处罚案

时间:2022-12-14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作者:佚名

  一、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2年3月2日,镇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镇江某油脂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双随机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精馏车间内精馏工艺区(1个成品中间罐、2个脱酸罐),精馏车间西侧中间罐存放区(4个冬化罐,2个成品中间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二、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脱硫循环水池、地下污水池、烟尘除尘器)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涉嫌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三、未采取措施消除3项一般事故隐患:原料罐顶平台、过道护栏部分损坏、缺少;机修车间砂轮机无防护罩,气瓶无防倾倒措施;精馏车间重相罐料管无保温防烫措施,中间罐竖梯无护笼,罐顶护栏部分缺少,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2年3月2日执法检查当天执法人员针对现场查出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进行了取证,收集了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员工花名册、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相关资料。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该单位生产厂长林某某在执法人员制作的文书和收集的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情况属实。

  2022年3月6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并对该单位总经理孔某某、生产厂长林某某询问,证实镇江某油脂有限公司存在上述三项行为,生产厂长林某某作为单位有限空间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脱硫循环水池、地下污水池、烟尘除尘器)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2年3月8日,执法人员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了法制审核意见书,法制审核部门对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办理程序等进行了法制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

  集体讨论:2022年3月8日,镇江市应急管理局对该起案件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会议针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得当、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行政处罚依据等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

  会议一致认为镇江某油脂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镇江某油脂有限公司的第二项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单位直接负责有限空间管理工作的生产厂长林某某立案处理。

  镇江某油脂有限公司的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镇江某油脂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行为,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一类综合类第九条。鉴于该单位有2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符合处罚档次一档: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3处以下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该单位:于2022年3月5日已完成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于2022年3月6日提交了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证明材料。满足省裁量两项从轻因子,代入公式计算为9000元(玖仟元整)。

  镇江某油脂有限公司的第二项违法行为,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十一类冶金及其他工贸企业类第二百五十六类。鉴于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符合处罚档次二档: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有2项的。裁量幅度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单位:于2022年3月5日已完成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于2022年3月6日提交了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证明材料。满足省裁量两项从轻因子,代入公式计算为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同时给予该单位直接负责有限空间管理工作的生产厂长林某某处人民币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镇江某油脂有限公司的第三项违法行为,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一类综合类第二十条。鉴于该单位有3条一般事故隐患,符合处罚档次一档:未对一般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单位:于2022年3月5日已完成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于2022年3月6日提交了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证明材料。满足省裁量两项从轻因子,代入公式计算为9000元(玖仟元整)。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给予镇江某油脂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3000元(叁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镇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3月11日、3月21日分别向当事人镇江某油脂有限公司和林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镇江某油脂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林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以上单位和个人于3月23日按期缴纳了处罚罚款。

  四、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安全生产的一项常见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规定,在日常检查过程中,要对企业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为,要及时立案调查。在对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需要对有限空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立案处罚。

  本案还涉及如何认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问题。办案中应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判断。即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办案单位:镇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许玉辉、蒋 帆、陈 迪

  


原文链接:http://ajj.jiangsu.gov.cn/art/2022/6/10/art_85106_10483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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