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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违法行为处罚案

时间:2022-12-14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作者:佚名

  一、要旨

  化工企业特殊作业是事故高发、易发环节,也是应急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监管执法的重点内容。《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也于近期发布,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其内容,在执法过程中心中有数、重点关注、有的放矢。

  在安全设施、设备的设置和维护保养方面,化工企业应当比一般工贸企业适用更为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1年9月27日至9月28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在罐区进行抽堵盲板作业,但未履行审批手续;一车间一楼1个吸收塔电机泵联轴器未设置防护装置(高度小于2m)、多功能过滤器操作平台处2处防爆管破损。

  南通某化工有限公司抽堵盲板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行为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4.6条的规定,涉嫌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公司联轴器未设置防护装置(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1.6条的规定)、防爆管破损的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根据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8日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次日对南通某化工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责任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现场作业人员另案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员工何某某于2021年9月10日在罐区进行盲板抽堵作业,但未履行审批手续,执法人员拍摄了作业现场遗留的盲板抽堵作业工具,对该公司总经理孙某某、安全总监苏某某、员工何某某询问,证实南通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同时,该公司一车间一楼1个吸收塔电机泵联轴器未设置防护装置(高度小于2m)、多功能过滤器操作平台处2处防爆管破损,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对该公司总经理孙某某、安全总监苏某某询问,证实南通某化工有限公司存在未根据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1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了法制审核意见书,法制审核部门对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自由裁量、办理程序等进行了法制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

  集体讨论:2021年12月14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对该起案件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会议针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得当、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行政处罚依据等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会议一致认为南通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违法行为,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4.6“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的规定、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的规定,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的规定给予处罚。

  自由裁量: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三十八条,有1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应裁量为一档,鉴于该企业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企业发生人员受伤生产安全事故(重伤人数2人以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工作、“一图、两单、三卡、八必须”工作到位、企业特殊岗位“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到位,代入公式计算为S1=1.6-[(1.6-1)*4/8]=1.3万元,拟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人民币1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八章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三处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应裁量为三档,鉴于该企业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立即采取措施纠正、企业发生人员受伤生产安全事故(重伤人数2人以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工作、“一图、两单、三卡、八必须”工作到位、企业特殊岗位“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到位,代入公式计算为S3=10-[(10-8.5)*5/8]=9.0625万元,拟对其作出处罚人民币9062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31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给予南通某化工企业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03625元(壹拾万零叁仟陆佰贰拾伍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南通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12月15日向当事人南通某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南通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12月27日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并于2022年1月8日通过银行,按期缴纳了处罚罚款。

  四、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一个企业的多种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抽堵盲板作业是《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中规定的八大特殊作业之一,其作业危险程度高,管理不到位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本案中,执法人员根据现场遗留的作业工具、零散的设备等迹象,抽丝剥茧、刨根问底,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确定了该公司特殊作业不履行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孙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350元(贰仟叁佰伍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现场作业人员何某某给予警告,并处罚人民币2350元(贰仟叁佰伍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一案三罚,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安全设施、设备的设置以及维护保养是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最直接的体现。这部分内容涉及的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较多,执法人员应当尽可能的学习掌握,力争成为技术型执法人员,从依靠专家向自己成为专家转变,避免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出现“重台账、轻现场”的现象,抓住主要矛盾、中心任务,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办案单位: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卞伦永、曹剑伟、张 静、徐泽涵

  


原文链接:http://ajj.jiangsu.gov.cn/art/2022/6/10/art_85106_10483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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